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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种情况学校要承担赔偿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4日13:00  安徽市场报

  市场报讯(王宗媛)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抢险、救助、防护措施,优先保护学生人身安全。”200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合肥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明确优先保护学生人身安全的原则,同时该条例还首次明确并细化了对学校应当承担责任的11种情形和不承担责任的8种情形,为解决中小学生伤害事故提供了有效的法规支撑。

  据介绍,针对近年来合肥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状况,特别是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措施、归责原则、责任认定、处理途径和赔偿标准确定等方面存在争议,合肥此次用地方性法规的方式,将其纳入法制化管理。《条例》在制定过程中汲取四川汶川大地震所带来的教训,充分体现了“优先保护学生人身安全”的原则。

  同时,《条例》在全省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提出“学校应当为学生投保校方责任保险”。为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该条例规定,如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或者学生遭受侵害时,学校应该及时告诫、制止、保护,必要时与学生父母或其监护人沟通或报告公安机关处理。学生擅自离校,学校应及时告知家长;教师不得侮辱殴打体罚学生。

  《条例》还明确了学生隐私权保护问题,对已知或者监护人书面告知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异常心理状况等不适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生,应当给予必要的照顾,涉及学生隐私的,学校应当保密。详细解读见A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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