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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有了“明细账”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4日13:00  安徽市场报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有了“明细账”
贵阳3名小学生命丧该车轮下(资料图片)

  当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时,如何处理该类事故已经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记者从昨日召开的《合肥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即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该条例,使学校、监护人和学生有了一个责任是非的明细账,为解决中小学生伤害事故提供了有效的法规支持。记者昨日采访了合肥市教育局法规处副处长付帮玉,就广大市民关心的问题对条例进行解读。记者 王宗媛

  学校从“无限连带责任”中解脱出来

  记者:在这部法规出台之前,处理因各类原因导致的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时,依据什么样的法规?

  付帮玉:目前处理该类事故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教育部在2002年9月1日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由于这两个依据规定的比较原则,使得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从预防到处理面临许多困难。“一是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认定、归责原则、事故处理途径等,当事人各执一端,难以统一;二是家长和社会要求学校对学生负有的安全保护职责,与学校实际承担能力之间的差距较大;三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与学校承担事故赔偿之间的矛盾突出。”因此,合肥市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之上,反复研究,数易其稿,最终形成了该条例。

  记者:您能否举个案例,具体说明在这部法规出台前后,有关部门在处理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时有何不同?

  付帮玉:合肥某中学曾经发生过一起事故,一个初中男孩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但在学校老师询问他时,孩子没有将自己的患病情况告诉老师。在一次跑步中,这个男孩刚跑了200米就猝死了。后来,法院判决学校对学生家长进行了赔偿。

  而根据新出台的《条例》,上述学生向老师隐瞒了自己的病情,造成了最后的死亡事故发生,学校不应该承担责任。

  记者:那么,根据《条例》,对于学生而言,学校扮演的是什么样的角色?

  付帮玉:在一般人的印象中,学校往往被当成了学生的监护人,因此当事故发生时,家长往往会找学校“理论”。这样就导致了很多学校无法正常开展社会实践活动。

  新《条例》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责任认定、归责原则、事故处理途径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学校对学生承担教育、管理与保护的责任,并非承担监护责任。也把学校从“无限连带责任”中解脱出来。

  11种情况学校要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如果学生出了事故,在《条例》的具体规定中,学校承担哪些责任?

  付帮玉:根据《条例》规定,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情况包括:提供给学生的设施、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卫生标准或使用标准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有明显疏漏的;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采取必要措施的;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疾病,学校知道但未给予照顾的;教职工侮辱、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违反职业道德或其他规定的;教职工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或学生遭侵害,但未告诫制止的;对学生非正常缺席、擅自离校等与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未及时发现或告知父母的;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及时救助的;学校知道或应当知道教职工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措施,发生教职工伤害学生事故的;学校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的情形。

  记者:那么,在什么样的情形下,学校对人身伤害事故不承担责任?

  付帮玉:下列几种情况,学校将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学生在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擅自离开教育教学活动区域发生的;学生在非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擅自进校或者自行滞留学校期间发生的;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教学、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学生自杀、自伤的;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等情形,学校不知道或难以知道造成的;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全省率先提出“校方责任保险”

  记者:《条例》提出了“校方责任保险”,这在全省是首次吗?

  付帮玉:合肥在全省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提出“学校应当为学生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政府举办的学校保险费用从学校公用经费中支出,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保险费用由学校举办者或者学校承担。同时,鼓励和提倡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学生购买意外人身伤害保险”。

  记者:《条例》对事故的报告和处理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付帮玉:《条例》规定,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后2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属于重大伤害事故的,应当立即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与其他一些地方法规不同的是,我们规定“2小时”报告事故情况,这在全国也是率先以立法形式予以规定的。另外,我们还规定要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结果。

  突然发生自然灾害

  保护学生教师有责

  记者:该《条例》还有什么特别的亮点?

  付帮玉:汲取了汶川大地震所带来的经验和教训,《条例》明确优先保护学生人身安全的原则,强调学校及教师对学生的保护责任。“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时,启动应预案,及时采取抢险、救助、防护措施,优先保护学生人身安全。”

  通过对政府相关部门以及学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预防责任提出具体要求,来构建一张社会性的“安全网”,给学生人身安全提供更强有力的保障。

  记者:在保护学生隐私方面,《条例》有无特别的规定?

  付帮玉:《条例》还明确了学生隐私权保护问题,对已知或者监护人书面告知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异常心理状况等不适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生,应当给予必要的照顾,涉及学生隐私的,学校应当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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