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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公司被判赔近46万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4日14:20  北京晚报

  本报讯(记者张蕾)怀疑乘客在车内点火,出租车司机下车报警,并锁上车门,致使乘客被活活烧死。今天上午,死者张某的妻儿以出租车司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为由,起诉北京市万泉寺出租汽车公司一案在朝阳法院开庭。经过近1个小时的审理,法院当庭判决万泉寺公司赔偿死者家属45.9万余元。

  根据消防部门认定,这起火灾最初起火部位为车辆副驾,火灾原因是人为明火所致。今年11月17日,程某被朝阳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半。

  今天上午,张某妻儿的代理人向万泉寺出租汽车公司主张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停尸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总计75万余元。据了解,死者一直没有进行火化,对此,原告方解释称是因为刑事案件没有审结前,他们害怕发生其他争议。

  庭上,万泉寺公司的代理人认为,车上的火是死者张某自己点燃的,其是自杀行为,因此他们只同意支付原告部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停尸费是原告方在有意扩大损失,因此不同意支付,也不同意精神赔偿。

  而原告代理人表示,他们在领取火灾说明书的时候曾询问过,消防局的人说不能认定起火原因,认为司机程某和死者都有可能放火。原告代理人称,死者曾多次参加自行车、长跑、长走等比赛,热爱生活、热爱生命。但万泉寺公司一方仍坚持不排除死者自己对起火负有责任的可能。

  上午,朝阳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程某作为出租车司机,在运营过程中对乘客的生命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在发现张某处起火后,程某应积极采取措施灭火并救助乘客脱险,但其却自行下车并用中控锁锁住车门,其行为增加了张某逃生的难度,其重大过失行为导致了张某的死亡。因程某系执行职务期间致人损害,因此应由万泉寺公司作为赔偿义务人承担民事责任。万泉寺公司现无证据证明受害人张某对起火存在故意或者过失,因此不能减轻其赔偿责任。据此,法院酌情判决被告万泉寺公司赔偿死者妻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总计45.9万余元。 J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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