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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超时效 依法被驳回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4日14:31  青海新闻网

  青海新闻网讯 近期,西宁市城中区法院受理了原告李某等人不服被告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为某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一案。因原告李某等人的起诉已超过五年的法定期限,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了原告李某等人的起诉。

  原告李某等人于2008年4月向法院起诉称:2001年8月,宋某、赵某、李某、李某某、杜某等5人在向被告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登记时,提交给被告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材料中,伪造选举职工持股代表决议;将共同出资组建的公司变为5人投资;将原青海某厂的100余万元实物、资金注册资本分解到这5人名下;将全体职工股东共同所有的企业,以虚假的材料变成了宋某、赵某、李某、李某某、杜某等5人所有的公司,而被告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只作了形式审查,为其注册登记,颁发了青海某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据此,要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2001年8月为青海某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具体行政行为;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在青海某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行组成组织领导机构后,给予注册登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作出工商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时间为2001年8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2条、第44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在行政诉讼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诉讼;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情况下,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从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现原告李某等人的起诉已超过5年的法定期限,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了原告李某等人的起诉。(作者:鲜德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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