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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校费尚未纳入商业贿赂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5日02:07  北京晨报

  医生收回扣数额巨大将追刑责

  许多学校公开收取的择校费是否属于商业贿赂?一般的医生开单提成拿回扣是否应被追究刑事责任?昨天,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高级检察官韩耀元做客新华网,解读了上月底出台后备受关注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记者获悉,韩耀元同时也是该《意见》的起草人之一。

  打击重点不是普通医生教师

  韩耀元表示,近年来,商业贿赂在一些领域和行业滋生繁衍并有愈演愈烈之势,严重危害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深入调查研究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意见》。

  《意见》明确了商业贿赂犯罪的范围、几种特殊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的定性等问题,为司法机关准确适用法律、依法打击商业贿赂犯罪提供了统一的执法标准,有利于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活动,促进整治商业贿赂专项活动的深入规范进行。针对有网友认为《意见》把打击商业贿赂的重点指向了医生、教师,韩耀元称“这是一种误解”,他说,打击商业贿赂的重点包括医药购销领域,打击的重点是医药购销领域行使医药购销权的行政领导和不法药商,绝不是普通医生。对教师也同样如此。

  择校费尚未纳入商业贿赂

  择校费是否应被纳入商业贿赂范围,这一直是市民比较关心的问题。目前在一些地区想上一所好学校往往需要家长为孩子交少则几万元、多至十几万元的择校费。据此次访谈主持人称,在中国青年报的一项调查中,82.9%的人赞同将择校费也纳入商业贿赂范围。

  针对此问题,韩耀元认为,择校费是与国家的义务教育制度不相符的,违背了国家的义务教育制度,“但择校费往往都是以学校的名义收取,并不是个人名义收取的,目前择校费的收取往往都是公开的,不存在不入账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把择校费作为犯罪处理,恐怕有点问题。”他表示,择校费的问题确实需要进一步研究,不过目前还没有把择校费纳入到商业贿赂范围中。

  医生开单提成不多不追刑责

  韩耀元认为,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斗争中,要贯彻好“宽严相济”的政策。在惩治商业贿赂犯罪工作中,对于在行业、领域内带有普遍性、涉案人员众多的案件,要坚持“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防止因打击面过宽导致不良影响。

  韩耀元说,由于和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医药购销领域成为治理商业贿赂的重点。对于医药购销领域发生的商业贿赂,应该重点查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通过行贿向医疗机构推销质次价高甚至假冒伪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医疗机构负责人员、管理人员的受贿犯罪。对于一般医生开单提成数额不大、情节一般的,重在教育,或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极少数收受回扣数额较大、明知伪劣药品但为收回扣而要求医院采购或者为收回扣用药不对症,给病人造成严重后果等恶劣情节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师补课收钱不属商业贿赂

  据了解,当前在教育领域,教师借补课、家访、排座位、安排班干部以及招生、保送研究生等名义,公然向学生和家长索贿或收受贿赂现象越来越多。这些行为是否属于 《意见》里商业受贿打击的范畴?

  韩耀元称,《意见》规定: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财物,数额较大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这就是说,《意见》解决的是在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购销活动中教师有上述行为的定性问题。“因为只有发生在购销活动中的行为,才属于商业活动。对没有发生购销活动中的行为,不能按照商业贿赂犯罪处理。”韩耀元说,上述以补课等名义索贿的行为,不是商业活动行为,所以不属于商业贿赂打击的范围,“但这些行为大部分属于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个别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刑法有关条文定罪处罚。”

  晨报记者 白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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