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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贿不针对普通医生教师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5日02:08  新京报

  本报综合报道 昨天,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高级检察官韩耀元做客新华网,解读《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时表示,出台打击商贿意见并非针对普通医生教师。

  韩耀元说,《意见》出台后,有网友认为《意见》把打击商业贿赂的重点指向了医生、教师,这是一种误解。

  韩耀元表示,打击商业贿赂的重点包括医药购销领域,打击的重点是医药购销领域行使医药购销权的行政领导和不法药商,绝不是普通医生,对教师也同样如此。

  根据《意见》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牟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物品销售方财物,为物品销售方牟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 热点问答

  择校费纳入商贿“有问题”

  提问:关于择校费是否属于商业贿赂犯罪行为,你怎么认为?

  韩耀元:择校费往往都是以学校的名义收取的,并不是个人名义收取的。目前,择校费的收取往往是公开的,不存在不入账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如把择校费作为犯罪处理,恐怕有点问题。

  教师向家长索贿不属商贿

  提问:教师借补课、家访、排座位、安排班干部以及招生等,向学生和家长索贿、收受贿赂,是否属于商业受贿打击的范畴?

  韩耀元:《意见》规定,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便利,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财物,以受贿罪处罚。对没有发生购销活动中的行为,不能按照商业贿赂犯罪处理。上述行为,不是商业活动,不属于商业贿赂打击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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