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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演出所得不征营业税

  本报讯(记者 顾荣 实习生 王翠)从明年元月1日起至2013年底,有条件的地方财政应安排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贴息、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这是记者从昨日召开的全省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发展工作会议上获悉的。目前,我省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实施细则,贯彻落实国家文化体制改革中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上述相关规定。

  电影进农村将免增值税

  对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电影拷贝、转让版权取得的收入,电影发行企业取得的电影发行收入,电影放映企业在农村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增值税和营业税。

  2010年底前,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期限不超过3年。

  对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等按规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境外演出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减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产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知识产权可作价出资组建文化企业

  对投资兴办文化企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并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附加费用。鼓励文化企业通过利用银行贷款、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投资开发战略性、先导性文化项目,进行文化资源整合,推动大宗文化产品出口,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可给予一定的贴息。鼓励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开发适应文化产业的贷款担保服务。允许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评估作价出资组建文化企业,非货币财产作价入股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超过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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