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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有望降低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5日04:09  重庆时报

  本报讯(记者 牟晓晖) 我市养老保险个人参保人员最低缴费基数有望适当降低,同时,还将提高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前死亡个人参保人员的待遇支付标准。日前,市社会保险局对现行养老保险有关政策及经办管理等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目前正积极与有关部门协商,拟由市劳动保障局报请市政府审定后,制发相关文件,争取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拟提高投保期间死亡退费标准

  目前,我市个人参保期间死亡退费标准是:在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前死亡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方法为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其余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金后,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市劳动保障局表示,按照个人参保缴费比例为20%、个人账户规模为8%进行测算,一次性支付费用约占个人缴纳费用的40%,约60%的缴纳费用并入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目前这种政策的处理方法,导致了部分参保人员对死亡退费政策的公平性、合理性产生了疑问,所以拟提高个人投保期间死亡退费标准。

  适当降低缴费基数解决停保问题

  “适当降低缴费基数是为了解决个人参保人员因无力缴费而停保的问题。”市劳动保障局称,目前,我市个人参保人员的缴费金额是:从2006年起,最低缴费基数在上年我市社平工资60%的基础上,每年按上年我市社平工资10%增加,到2010年达到上年我市社平工资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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