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中洲商贸有限公司等部分内资企业及分支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及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在2008年6月30日之前向我局及所属各分局申报年检。我局于2008年8月1日在《济南日报》发布了限期年检公告,在公告限期的60日内,上述企业仍未申报年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0条第1款第3项、《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31条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19条之规定,我局已做出吊销上述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现予公告送达,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
如不服处罚决定,上述企业中属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和经营单位的,可自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机关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登记机关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属公司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及合伙企业的,可自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机关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登记机关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由股东组织清算组清算;合伙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由合伙人负责进行清算;非公司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由主办单位、投资人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算。自清算结束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其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自本公告之日起终止经营活动,并在30日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及分支机构名单见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所属各分局业务公告栏)
特此公告。
二○○八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