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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商业贿赂不针对普通医生教师

  荆楚网消息 (楚天都市报) 据新华社电12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高级检察官,法律博士韩耀元做客新华网,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韩耀元对网友所关心的《意见》中商业贿赂的适用范围等问题做了详细解答。

  普通医生教师不是打击重点

  许多网友都认为《意见》把打击商业贿赂的重点主要指向了医生和教师。韩耀元说,这是一种误解,打击商业贿赂的重点包括医药购销领域,打击的重点是医药购销领域行使医药购销权的行政领导和不法药商,绝不是普通医生。对教师也同样如此。

  择校费纳入商业贿赂有难度

  最近《中国青年报》的调查显示,82.9%的人赞同将择校费也纳入商业贿赂范围。对此,韩耀元表示,我个人认为择校费首先对国家的义务教育制度是不相符合的,违背了国家的义务教育制度。择校费往往都是以学校的名义收取的,并不是个人名义收取的。目前,择校费的收取往往都是公开的,不存在不入账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把择校费作为犯罪处理呢,恐怕有点问题。

  教师向学生索贿不属于商贿

  当前在教育领域教师借补课、家访、排座位、安排班干部以及招生、推研等,公然向学生和家长索贿,或者收受贿赂现象是网友们关注的热点。教师这种行为是否属于《意见》里商业受贿打击的范畴?韩耀元说,《意见》规定,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财物,数额较大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这就是说,《意见》解决的是在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购销活动中教师有上述行为的定性问题。因为只有发生在购销活动中的行为,才属于商业活动。对没有发生在购销活动中的行为,不能按照商业贿赂犯罪处理。所以教师利用职务之便向学生家长索贿或受贿不属于商业贿赂打击的范围。这些行为大部分属于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个别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刑法有关条文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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