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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出台改善型自住房标准

  本报讯(记者 张峥)为支持居民改善居住条件,昨日,成都市房产管理局下发了《关于改善型普通自住房认定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成房发〔2008〕171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改善型普通自住房范围进行了明确。

  被认定是改善型普通自住房,可以按照省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第八条规定,享受最低贷款利率7折,最低首付款比例2折的优惠。

  认定标准

  购买改善型住房,需要哪些条件?成都市房管局进行了界定,购房人所购房屋为普通自住房且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属于购买改善型普通自住房:

  ●原登记房屋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我市去年中心城区标准为27平方米左右,各郊区(市)标准由县级以上房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原登记住房因地震造成房屋垮塌或受损有安全隐患的;

  ●原登记住房属于危旧房屋且已纳入拆迁改造计划的。

  办理机构

  在我市五城区(含高新区,下同)范围内购买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购房人,需要改善型购房证明的,可向市房屋产权监理处提出申请,市房屋产权监理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并出具改善型普通自住房购房证明。

  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将健全房屋登记信息查询制度,明示办事程序,在成都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房产分中心(西华门街32号)二楼开辟绿色通道,为申购者免费办理。

  所需资料

  购房人申请办理改善型普通自住房购房证明,提供的资料应载明原住房和拟购住房情况;

  ●原登记住房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原房在五城区以外的,提交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材料;原房在五城区范围内的,由市房屋产权监理处根据登记住房面积、家庭人口等情况直接认定;

  ●原登记住房因地震造成房屋垮塌的,需提交原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材料;原登记住房因地震造成受损有安全隐患的,需提交房屋建筑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

  ●原登记住房属于危旧房屋且已纳入拆迁改造计划,原房在五城区以外的,提交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材料;原房在五城区范围内的,由市房屋产权监理处根据拆迁改造计划直接认定。

  办理流程

  准备申请材料-向房屋产权监理处提出申请-开具证明-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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