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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和个人都可申办“午托”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5日06:38  深圳特区报

  【本报讯】(记者 肖意)昨天下午的市政府常务会议上,《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深圳市中小学校外配餐管理办法》经审议后获原则通过。这意味着,我市校外午托机构的管理将得到规范和加强,困扰全市三万多中小学生的午餐午休问题将得到切实解决。根据上述管理办法,包括社区居委会和校外培训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也都可以设立校外午托机构。

  中小学生午休午餐安全将有规可依

  据市教育局统计,当前,我市参加校外午托班的学生共有3.4万人,由于受各方面条件限制,无法全部回家午餐午休或是校内午餐午休,校外午托仍将是我市中小学午餐午休的重要方式。但由于目前我市校外午托没有制度规范和主管部门,普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卫生和消防安全得不到保障,存在着较大的安全隐患。《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明确了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职责,规范了午托机构的设立条件、举办形式、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有利于推动和引导现有校外午托班合法化,相应查处和取缔无证无照午托班,保障午托学生安全,提高服务质量;而全国率先出台的专门的《中小学校外配餐管理办法》则从怎样选择校外配餐企业、配餐企业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如何对其进行监管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以规范我市中小学校外配餐工作,保障学生安全、卫生、健康用餐。

  午托机构定为公益事业

  校外午托服务于中小学生,也可以为社区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岗位,目前的校外午托机构仍处于微利或收支基本平衡,因此,《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提出:校外午托机构属于公益事业范畴,应遵循公益服务的基本原则,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并实行年度检查制度。

  加大社区设立午托机构力度

  调查显示,现有午托班主要办在住宅楼房内,存在较大消防隐患且不方便监管,应加大社区设立校外午托机构的力度,既解决社区中小学生的午托问题,又可利用社区场地设施,方便社区失业人员再就业。按照《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社区居委会和校外培训机构可以设立校外午托机构,纳入社区服务范畴;午托需求集中的社区,社区居委会应当利用社区资源,通过自行设立、合作设立或其他各种方式设立校外午托机构,满足社区中小学生午托需求。

  设立午托机构应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和与午托服务相适应的人员,须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有3万元以上资金,须符合规定的卫生和消防条件,等等,同等条件下,深圳户籍人员申办午托将优先照顾。

  建筑物三层以上不得设午托机构

  在场地设施要求方面,午托机构应设在建筑物的三层以下,符合结构安全要求,不得是工业厂房、地下室、仓储建筑或违法建筑。午托机构场地建筑面积应在80平方米以上,午托学生人均建筑面积应在4平方米以上。午托学生25人以下的应配备2名以上工作人员,每增加30人以内的午托学生,应增加一名以上的工作人员。

  在人员健康方面,要求校外午托机构工作人员无犯罪记录,身体健康,没有影响中小学生健康安全的疾病,午托机构应每年安排工作人员体检,持有卫生部门颁发的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在安全保障义务方面,要求校外午托机构安排专人负责接送午托学生,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安排车辆接送学生;出现紧急情况时应及时救助并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校。

  在卫生管理义务方面,要求午托机构保证午托环境、生活用品的卫生,严防传染病;实行分餐制;配餐合理;建立食品留样制度;不得制售冷荤凉菜等易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

  配餐企业选哪家 家长意见很重要

  此次配套出台的《中小学校外配餐管理办法》,要求学校应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配餐企业,并成立不少于9人的专项工作委员会,其中学生家长代表须占半数以上,并明确“学生家长可以依据自愿原则委托中小学校代为选择中小学校外配餐企业。”

  按照该《办法》,学校要通过建立主管校长负责制等办法加强对校外配餐的管理同时要制定处理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等。配餐企业不得转让或分包中小学配餐业务,应当保证送达食品的质量,食品变质变味的应当全部收回并销毁,并应按规定建立食品留样并保存48小时以上。

  明年起可网上申请学位

  昨天的常务会议还审议通过了《深圳市义务教育就近入学管理办法》,规定必须为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创造条件,并严格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制度。自2009年起,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将逐步推行网上招生办法,适龄儿童可通过招生网络申请学位。

  该《办法》提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地段应按人口分布、地理状况和地段内学校规模划定,招生地段应以文字和图示形式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由于特殊原因导致学位连年空缺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学校招生地段进行适当调整,并在招生报名前2个月向社会公告;个别区域就读需求严重超过招生办学规模难以立即调整招生地段的,应制定生源分流办法。该《办法》还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得拒绝招生地段内符合就读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申请学位,不得擅自跨地段和跨区招生,不得擅自接受学生跨地段和跨区择校就读,鼓励适龄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学习能力评估,凡符合条件的应申请就近入读普通学校,学校不得拒收。学校不得以考试、竞赛等形式进行选拔性招生,不得设立或变相设立重点班与非重点班。根据《办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公示招生政策、就读条件、招生计划、招生地段、新生名单等,不得收取任何招生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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