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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打击商业贿赂意见不针对普通医生和教师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5日06:49  华龙网-重庆晨报

  据新华网4日电 12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高级检察官、法律博士韩耀元做客新华网,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他表示,两高打击商业贿赂意见,不针对普通医生、教师。

  重点打击不法领导和药商

  主持人:《意见》出台以后,一部分网友认为《意见》把矛头指向了医生和教师,有点“用力过猛”,对此您怎么看?

  韩耀元:我们注意到《意见》出台后,有的网友认为《意见》把打击商业贿赂的重点指向了医生、教师,这是一种误解。打击商业贿赂的重点包括医药购销领域,打击的重点是医药购销领域行使医药购销权的行政领导和不法药商,绝不是普通医生。对教师也同样如此。

  对于一般医生开单提成数额不大、情节一般的,重在教育,或者给予党政纪处分,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极少数收受回扣数额较大、明知伪劣药品但为收回扣而要求医院采购或者为收回扣用药不对症给病人造成严重后果等恶劣情节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择校费纳入商贿尚需研究

  主持人:关于择校费是否属于商业贿赂犯罪行为,您是怎么认为的?

  韩耀元:我个人认为择校费首先与国家的义务教育制度是不相符合的。择校费往往都是以学校的名义收取的,并不是个人名义收取的。目前,择校费的收取往往都是公开的,不存在不入账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把择校费作为犯罪处理呢,恐怕有点问题。

  教师向家长索贿不属商贿

  主持人:教师借补课、招生、推研等,公然向学生和家长索贿,是否属于商业受贿打击的范畴?

  韩耀元:《意见》规定: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财物,数额较大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这就是说,只有发生在购销活动中的行为,才属于商业活动。对没有发生购销活动中的行为,不能按照商业贿赂犯罪处理。这些行为大部分属于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个别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刑法有关条文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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