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罗强)我市将争取从2009年1月1日起,适当降低城镇个体工商户及雇工、失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等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最低缴费基数。同时,提高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前死亡的个人参保人员待遇标准。昨日,市社会保险局就此进行了专题研究。
我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主要有企业(单位)参保、个人参保。从前年起,个人参保人员的最低缴费基数,是在上年我市社平工资60%的基础上,每年按上年社平工资的10%递增,到2010年达到上年社平工资的100%。
但因近年来,我市社平工资呈现快速增长,缴费基数占社平工资比例又在逐年提高,缴费金额逐年递增,导致一些人无力续缴保费。我市去年社平工资23098元,今年个人参保的最低缴费基数为其80%,那么按原标准,明年的基数则应为今年社平工资的90%。“我市将争取下月起,适当降低个人参保人员的最低缴费基数,减轻个人缴费压力。”
不过,市社保局负责人说,参保人待遇并不会因此变化。
此外,按我市现行的个人参保期间死亡退费政策标准,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在享受待遇前死亡,得到的一次性支付费用约占个人缴费的40%,余下约60%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对此,一些参保人员质疑政策的公平性。市社保局研究表示,正在与有关部门积极协商,拟由市劳动保障局报请市政府审定后,争取下月起提高“一次性待遇”的支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