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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居民购首套自住房可获购房款总额1%补贴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5日06:52  南海网

  ■到2012年基本解决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暂免征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印花税和个人销售住房土地增值税■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下调到1%

  南海网12月4日消息:记者今天从省建设厅获悉,省政府近日正式出台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颁布实施。

  据悉,出台该意见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改善民生等一系列政策措施,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与房地产开发,促进我省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为加大住房保障力度,改善民生,《意见》明确,将用3年时间,使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努力实现我省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年均增加1平方米。对于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到2012年要基本解决他们的住房困难;对于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海口、三亚以供应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结合发放住房补贴解决,其余市、县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采取多种形式解决;还将大力扶持、加快建设限价商品住房。

  为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与房地产开发,《意见》调整了我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从2008年11月1日起暂免征收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的印花税和个人销售住房的土地增值税;从2008年11月1日起将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从《意见》公布实施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对购买首套自住普通住房的本省居民,由纳税所在地政府给予购房款总额1.0%的补贴。

  为加强公积金使用效率,《意见》还放宽了公积金贷款的资格限制和贷款比例要求,并允许公积金贷款用于住房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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