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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集中诉讼案件和大要案报告制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5日08:08  法制日报

  人民法院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保持国民经济稳定大局提供司法保障文件解读

  编者按

  美国“次贷危机”,东莞一批企业倒闭,拥有亚洲最大、世界第二的PTA生产能力的浙江省华联三鑫石化有限公司和国内最大纺织印染企业浙江省江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均已被政府接管……今年以来,国际金融市场和世界经济衰退,对我国金融市场和经济增长产生的影响牵动着每一位国人的心。

  “由此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在司法领域已经有了明显反应。”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倪寿明今天表示。

  一些案件可能直接涉及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一些案件还涉及国家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政策,处理不当就会影响金融市场的良性发展和社会稳定。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出台了《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有专业人士评价:这一司法政策性文件的出台意义深远,它将为人民法院审理金融、涉企等案件提供重要依据,也必将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保持国民经济稳定的大局,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本报记者 袁定波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出台了《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该司法政策性文件明确,人民法院将建立集中诉讼案件和大要案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引发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于众多债权人向同一债务企业集中起诉的系列案件、企业破产清算案件、集团诉讼案件、群体性案件等可能存在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因素的案件,各级人民法院立案、审判、执行及相关业务部门都要及时向本院院长、审判委员会报告;特别重大的案件要及时向上级人民法院报告。

  刚柔并蓄审理企业因资金链断裂引发的纠纷

  只有企业搞活,市场才能搞活;只有企业发展,经济才能发展;只有企业稳定,社会才能进一步稳定。那么,在世界经济衰退和国内经济面临困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将如何依法保障企业的发展?

  在涉企类债务纠纷中,原告经常面临两难选择,眼下经营环境困难,是因为害怕断了资金链,不得已才打了官司,但又怕破坏了与被告企业的业务关系,不利于今后继续合作。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院长赵震告诉记者,法院要为服务经济转型“支招”。

  吉林省的郭某、李某向浙江省润炬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购买了其提供的两套水泥混凝土搅拌站,却长期拖欠设备款90万元。无奈之下,今年9月8日,润炬公司将郭某、李某告上了法庭。

  为妥善解决本案,尽快帮助原告回笼资金,9月10日,德清法院民二庭庭长姚俭当即赶往吉林,采取各种调查方式查找两被告资产,及时进行财产保全。并向郭某和李某询问具体情况,了解到原告提供的设备并无质量问题,是因为被告方的具体经办人员未及时与两被告沟通而导致货款拖延支付。姚俭向郭某、李某耐心解释有关法律问题,打消其抵触情绪,积极引导其与原告沟通。当晚,双方取得谅解,达成调解意向并签订了调解协议书。被告承诺第二天支付原告65万元,余款在9月底前付清。

  “当前,人民法院将特别注意企业因资金链断裂而引发的纠纷,在工作方法上将体现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倪寿明说。

  该司法政策性文件明确人民法院要依法审理好企业债务纠纷案件。对因资金短缺但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有发展前景的负债企业,将慎用财产保全措施,通过设置担保等灵活多样的方法促成债权人给予债务企业合理的宽限期,帮助债务人度过暂时的财务危机。对多个债权人在不同法院同时申请执行同一债务企业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将加强协调,统一执行工作措施,尽可能维持有发展前景的困难企业、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生存,避免因执行工作简单化而激化社会矛盾,防止因对被执行企业可供执行财产的分配问题产生新的矛盾和冲突。

  资产使用权抵债、托管等执行新法多管齐下破金融案件“执行难”

  前不久,苏州市吴中区某台商线路板企业因在台母公司出现经济危机并抽逃资金,涉及债权达16亿元之多,欠银行贷款、工程款、材料款案件起诉后,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苏州中院执行局受理诸多案件后分析认为,该企业设备在国际及国内同行业中属于领先,工艺比较先进,市场也有一定份额,如果简单地运用强制执行程序评估拍卖,企业倒闭,八家有巨额贷款的银行将遭受巨大损失。同时该企业在外又有应收款收不回来,苏州中院对涉及工程款、拖欠工人工资案件赴外地优先执行,经过努力,从外地到期债权中执行到账二千万元人民币予以优先支付,营造了企业稳定生产的环境。

  相应地,苏州中院适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提出司法建议进行资产重组,由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对企业生产、资金进行管理,法院进行监督、定期报告。法院召集负债企业与最大债权人八家银行签订分期付款协议,承诺在三年之内分批分期还清债务。目前企业生产经营已经走出困境,原本损失巨大的银行也因为企业陆续还款吃上了“定心丸”。

  “各级法院将努力探索并运用新的执行措施和方法,不断加大金融案件的执行力度,确保金融案件的顺利执行。要继续运用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诸如以资产使用权抵债、资产抵债返租、企业整体承包经营、债权转股权以及托管等方式,大力解决难以执行的金融纠纷案件。”倪寿明表示,同时,要对欠债不还的被执行人在各大媒体上予以披露,为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给予积极配合,努力使法院执行工作在保障金融安全和服务经济全面协调持续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此次出台的司法政策性文件中提到,各级人民法院将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和部署下,通过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统一调度、强化力度、以及成立专门的执行组织等多种方式,结合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有计划地对金融案件进行专项执行,为国家和企业解难,并增强全社会的金融法制观念和风险意识。

  对于众多债权人向同一债务企业集中发送的系列诉讼案件,以往各地法院针对同一债务企业的同类案件出现裁判标准不统一,以及针对同一债务企业的多个案件在执行中出现矛盾和冲突的现象。倪寿明告诉记者,针对此,人民法院将建立系列诉讼案件审判执行统一协调机制。对受理案件的不同地区、不同审级法院之间以及同一法院的不同审判部分之间将加强信息沟通,在上级法院的统一指导下集中协调、集中判决,协调执行。

  人民法院将最大限度保护国有金融债权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是国家经济的命脉。其中国有银行是金融的重心,在国家实行宏观经济调控,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当前国际金融局势比较复杂,国内经济发展也面临一些困难。

  保护金融债权、打击金融违法犯罪,维护金融秩序、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是人民法院的职责。据了解,自1999年下半年迄今,中、农、工、建四个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受了金融不良资产总额超过两万亿元,最近农业银行为加快改制,又剥离8000多亿元金融不良资产。

  司法审判中,如何最大限度保护国有金融债权呢?该司法政策性文件明确各级人民法院将继续按照《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的规定和精神审理相关案件,为国家金融债权清收提供司法保障。同时,人民法院也将在法律和司法解释范围内,在合同效力、诉讼时效等重要方面,最大限度地保护国有金融债权。

  数以万亿的国有金融债权的剥离与处置,是巨额国有资产的流动与利益再分配问题。这种流动能否在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下进行,事关全体国民和国家的利益,事关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乃至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目标能否顺利实现。

  人民法院将在相关案件审理过程中,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并对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审查的重点是围绕诸如转让标的、转让程序、受让人资格等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对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的各种限制性和禁止性规定所规制的内容,防止追偿诉讼成为少数违法者牟取暴利的工具,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倪寿明解释说。

  实践中,有些企业借破产逃废银行债务。倪寿明表示,对于一些企业破产案件中所存在“假破产、真逃债”的现象,将采取更加积极有效措施,努力杜绝假借破产名义逃废、悬空债务的现象。在审理金融纠纷案件中,严格审查确定借贷双方的责任,坚决制止那些企图通过诉讼逃债、消债等规避法律的行为。对弄虚作假、乘机逃废债务的,追究当事人和责任人相应法律责任,维护信贷秩序。对以不特定多数人为集资对象、以高利为诱饵,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刑事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打击。

  当前,一些证券机构、上市公司、投资机构操纵股价、内幕交易、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而证券市场的稳定运行和健康发展,直接关系到金融秩序和社会的稳定。倪寿明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将从保护证券市场投资人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出发,妥善地处理好此类案件。

  加大受理涉征地拆迁行政违法与行政不作为案

  在国家推出四万亿元拉动内需的激励经济振兴措施、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进行农村土地征收和城市房屋拆迁。

  倪寿明表示,人民法院将做好征地、拆迁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工作,既要支持政府合理的征地、拆迁行政行为,保障社会公共设施的改造与完善,又要防止借征地、拆迁之机,损害群众及企业合法权益的情形发生,防止因案件审理不当而形成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当前,不少地方存在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该审批的不予审批,该制止的不予制止,该处罚的不予处罚的现象。“人民法院将依法及时受理和审判行政不作为案件,促使被诉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公平竞争法律职责,以及要求主管行政机关对制假售假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因主管行政机关不作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应依法及时审理,公正审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倪寿明说。

  地方保护、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长期以来阻碍着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立。倪寿明表示,该司法政策性文件强调对于涉及整治地方保护、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中发生的行政案件,将依法支持行政机关的整治行为。对于公平竞争权受到地方保护、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民事诉讼,应当依法保护其公平竞争权。

  本报北京12月4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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