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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禁止从泰国进口禽类及产品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5日08:08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12月4日讯 记者韩乐悟国家质检总局和农业部近日联合发布公告,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泰国输入禽类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泰国进口禽类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销已经签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11月10日,泰国农业与合作部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通报,2008年10月27日,泰国素可泰府发生1起H5N1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我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两部门公告要求,对2008年10月27日后启运的来自泰国的禽类及其产品,将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对2008年10月27日前启运的来自泰国的禽类及其产品,经禽流感检测合格后方可放行。

  此外,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泰国的禽类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对途经中国或在中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如发现有来自泰国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

  公告明确,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来自泰国的非法入境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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