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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48万民企负责人集体获刑

  利用职务之便,达州市大竹县昊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昊岳公司)负责人唐某等人,集体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48万余元,近日,大竹县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分别判处唐某等人3-6年有期徒刑,这是“两高”调整刑法罪名,新增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以来,达州市首次判处类似罪名。

  据检察院侦查,从2006年初至2007年底,唐某及副董事长钟某、王某,财务负责人伍某4人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在经济往来中收受回扣共计48.5万元。其中,唐某单独收受他人财物28.15万元,钟某收受1.8万,伍某、王某分别收受8500元、7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唐某、钟某、王某和伍某4人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年、3年缓刑5年、3年缓刑4年和3年缓刑3年,其违法所得和尚未分配的财物均予以追缴。陈军记者李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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