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购物摔伤致残
法院一审判决,超市赔偿3万余元
金黔在线讯 遵义县新舟镇一妇女在超市购物时不慎摔伤致残。经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超市方赔偿3.1万余元。
原告方丽华,遵义县新舟镇人。被告是新舟镇街上的郑兴超市业主刘柱。
今年4月24日,方丽华在郑兴超市购物时,不慎在超市梯坎处摔倒,后经遵医附院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为伤残九级。为此,方丽华于8月份向遵义县法院提起诉讼索赔10余万。
遵义县法院新舟法庭审理查明:方丽华当时在超市摔伤后,由超市员工送到了新舟镇卫生院,经摄片检查未见明显骨折及脱位征象,卫生院建议“随诊”。6月11日,方丽华到遵义市骨科医院检查,诊断为左股骨颈陈旧性骨折并股骨头缺血坏死,后经遵医附院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确定方丽华达伤残九级鉴定标准。需继续治疗费约5万元。
另外查明,超市梯坎处没有安全防范措施,开业时也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法庭审理认为,原告所受之伤系被告在经营活动中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所致,因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原告受伤后未及时住院治疗,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因此也要承担30%的责任。
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超市业主赔偿原告伤残费、医药费等经济损失共计3.122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已向遵义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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