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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委”提案:开放大陆广告可自由在台湾播放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5日10:07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2月5日电 依据台湾现行规定,大陆产品广告要在台湾播放,须先经台当局“陆委会”及“行政院”许可。有鉴于台北“江陈会”4项协议即将生效,两岸经贸来往将更频繁,蓝营“立委”提案修法,开放大陆广告可自由在台湾播放,一旦完成二、三读,两岸产品的广告将回归相关法律管理及市场供需机制决定。

  据台湾《工商时报》报道,提案“立委”黄义交指出,台“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现规定,大陆物品、劳务、服务或其它事项,必须先取得“许可”,才能在台湾从事广告活动。这项管制不仅让大陆的商品服务业者很难在台湾打广告、介绍商品,也让岛内媒体坐失可观的大陆产品广告商机。

  由于两会4项协议生效后,经贸往来将更频繁,他因此提案,删除该条例中,必须先取得条例“许可”,才能在台从事广告活动的规定;并增订,大陆物品、劳务、服务或其它事项得在台湾从事广告播映、刊登或其它促销推广活动的内容。

  修正案中并增订,大陆登台的广告,不得具政治性宣传、违背现行大陆政策或法令及妨害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的内容。

  报道称,这项修正提案已排入今日台“立法院”“院”会报告事项,如民进党不反对,将可交付委员会审查,本会期结束前完成修法的可能性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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