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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塘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质量有法可依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5日14:13  红网

  红网12月5日讯(通讯员 刘勇)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荷塘区人大常委会紧密结合工作实际,针对以往科学决策机制不完善,审议议题把握不准,议而不决,决而不果等问题,12月2日,区三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高株洲市荷塘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质量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和《株洲市荷塘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项工作评议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决议》和《办法》围绕如何搞好科学监督、科学决策,着重从完善机制入手,抓住会前、会中、会后的各项工作程序和细节,明确办会时间要求和工作标准,真正把科学发展观落实到人大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将有效地确保“践行科学发展、建设宜居荷塘”目标的实现。

  议题选定时充分征求代表意见。要围绕区域发展总要求和区委提出的工作主题,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在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时,由全体代表推荐决定,并予以公布。审议时明确职责权利。采取听取汇报、约见询问、专题座谈、个别谈话、查阅资料、民意测评、问卷调查和视察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了解掌握真实情况;会议二十日前,所涉及的单位应送交报告征求意见,十日前将正式报告送交常委会,七日前常委会办事机构将报告送常委会组成人员;所涉及的单位应当开展自查和协助、配合做好审议和评议工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或者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会后加强督促落实。“一府两院”对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决定、决议,交办的审议意见要依法及时进行认真研究,提出处理、执行意见;两个月内承办单位应提出研究处理方案,六个月内将办理情况报告人大常委会会议,并提请审议、表决,赞成票未过半数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继续办理后再报,直至通过为止;对执行决定、决议及办理审议意见反馈、报告不及时的,敷衍塞责,甚至拒不执行、办理的,常委会将视情况采取责令限期改正,必要时按照法定权限启用代表约见、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以及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罢免等方式,问责或追究责任。

  《决议》和《办法》的制定与实施将有效地推动人大工作的顺利开展,为荷塘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支持和保障。

稿源:红网 作者:刘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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