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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被判全额退定金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6日03:52  扬子晚报

  本报讯 因和开发商就精装修标准没有达成一致,在上海工作的黄先生将某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买房定金。昨天,南京下关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南京某开发商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原告黄先生定金5万元。

  去年5月3日,黄先生与南京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一份,认购该开发商开发的某小区1幢5单元102室房产。黄先生在签订认购协议时,支付了定金5万元。双方商定,应于2007年5月12日前签定《南京市商品房买卖契约》。如果黄先生逾期不签约,开发商有权将认购的房屋转售他人。协议签订后,黄先生在报纸上看到一篇报道该小区精装修问题的文章,对开发商诚信产生怀疑,遂要求在商品房买卖契约中加入精装修标准等内容,而开发商不同意增加,导致双方签约不成。黄先生随后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

  开庭时,黄先生和开发商产生了两个争议焦点:一是黄先生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依约至开发商处签订商品房买卖契约;二是精装修标准2500元是否在签订认购协议前开发商就向黄先生承诺了。针对第一个问题,开发商称是黄先生找出各种借口不想买房子,而黄先生一方则出具了上海至南京的火车票、录音资料及证人证言,证明并非如此;针对第二个问题,开发商则矢口否认在黄先生交定金前就给出了承诺。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现有情况下,即使家庭经济宽裕,买房也是一件慎重的事,在交纳5万元定金认购后不到10天就不愿购买,这种情形不合情理,因此,开发商称黄先生故意找理由不要房子,法院不予采纳。结合黄先生提交的一系列证据,法院认定黄先生没有超过法定期限前往签订购房合同。但法院也认为,黄先生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双方在签认购合同时就对装修条款达成一致,并同意列入合同,因此不能认定开发商对签约不成负有责任,而只能认定双方未形成合意。

  综合所有证据后,法院认为,认购合同的目的,就是为将来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如果协商签订买卖契约时,双方对合同主要条款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买卖契约就不能成立。认购合同中的定金,是基于双方能成功签约为目的。在本案中,双方对该买卖契约条款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是不能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所以不应适用于定金罚则。所以,被告开发商应于判决生效后15天内将5万元定金返还给黄先生,而黄先生要求双倍返还的要求则不予支持。

  (夏研 双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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