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记者昨天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日前被告人王志华劫持航空器一案在该院一审公开宣判。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志华犯劫持航空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
据了解,1993年10月份,被告人王志华预谋劫持飞机去台湾,并进行了一系列准备。同年11月8日,王志华携带准备好的伪装的爆炸装置,于13时03分乘坐由杭州笕桥机场起飞至福州的MU5903航班。13时50分许,王向乘务长显示其所带装置,声称带有炸弹,迫使机组改变航线飞往台湾。当日14时45分,飞机被劫持到台北桃园机场。此后,王志华被台湾方面羁押。今年2月28日,王被遣返回大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