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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台北12月5日电 台湾地区立法机构5日通过“振兴经济消费券发放特别条例”,符合领取资格者,每人可领取总面额为3600元(新台币,下同)的消费券。
根据条例,明年3月底前出生、具有户籍的台湾地区居民,都可领取消费券,使用时间至明年9月30日。消费券将通过户政系统发放,居民凭身份证件或户口簿领取。持消费券可以到有营业登记的零售店、量贩店或餐饮店消费。11月18日,台湾行政当局负责人刘兆玄宣布,为刺激经济,行政当局决定向台湾地区居民每人发放3600元消费券,总预算约需829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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