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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差22岁的恋情引发借款纠纷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6日07:48  解放日报

  

相差22岁的恋情引发借款纠纷

  一次酒吧里的偶遇,让25岁的男青年孙某与47岁的离异女子樊某相识相恋。但8个月后,两人即告分手,并为70万元打起了官司。市一中院的法官从一张奇怪的借条入手,捕捉蛛丝马迹,展开严密推理,最终判令孙某归还70万元借款。

  2006年底,时年25岁的孙某与樊某在一家酒吧相识。做外贸生意的樊某与前夫离异后独自生活,由于保养有方,年近五十的她看起来要年轻许多。孙某明知两人年龄相差很多,但觉得“两人很谈得来”,这女的“挺有钱的”。感情生活寂寞的樊某也对外形高大俊朗的孙某一见倾心,答应为其买车买房,两人迅速“坠入爱河”。

  2007年1月起,孙某购买了闵行区某处房屋一套、翼虎小型越野客车一辆,还做起了门面生意。这一切都由樊某“埋单”,共支出110余万元。但樊某也留了个心眼,将所有相关付费凭据和权利凭证都留在自己手中。

  据孙某事后向法院称,2007年5月份一次旅游时,他才知道樊某的真实年龄,感觉再难相处。之后,两人关系日渐冷淡,最终孙某提出分手。樊某同意分手,但要求孙某归还自己付出的钱款,不料遭到拒绝。樊某声称要以孙某诈骗为由报警,孙某这才愿意还钱。

  去年8月25日,孙某执笔写下一份《借款协议》,内容为孙某向樊某“借款肆拾万元”,并声明于2009年9月前归还。但在备注协议栏写道,孙某与樊某“其它一切账目经济往来均属双方自愿行为,任何一方不得节外生枝,否则负法律责任”,双方在借条下方亲笔签名。

  同年9月18日,孙某向樊某归还了15万元,余款却迟迟未还。今年4月,樊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孙某返还另外70余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借条的表述,除了40万元借款,双方对其它经济往来之款项有了结之意,樊某也在“被借款人同意此协议签名”处签名,故法院认定70余万元系樊某赠与孙某的,遂对樊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樊某不服,上诉至市一中院,要求判令孙某返还剩余70余万元借款。

  一方声称是“借款”,一方却认为是“赠款”,如何认定这70余万元的性质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一中院法官认为,还得围绕这张蹊跷的借条来展开思路,并结合双方特殊的关系予以解读,还原事实真相。

  借条上称,双方其它一切账目经济往来均属“双方自愿行为”,但“自愿”的内容没有写明,既可以理解为自愿借款,也可以理解为自愿赠与。以普通人的文化水平,完全可以用“赠与”、“送给”之类的词语清楚界定这70余万元的性质,但这里却用了一个模糊不清的“自愿行为”。根据合同的解释规则,有歧义的合同文本,应该作出对书写者不利的解释。

  孙某为什么写“自愿行为”呢?与其对应的便是“不自愿、受强迫的行为”,这一点与樊某所说扬言报警孙某才写此字条的说法能够相互印证。

  法官们注意到,樊某虽未提供书面的借条,但能够提供相应的资金流转凭据及房屋、车辆权利凭证,符合民间借款还款的惯常保证方式。由此,樊某已经就其主张的借贷事实较为充分地完成了举证责任。

  据此,一中院撤销了原审法院的判决,判令孙某在判决生效七日内归还樊某借款人民币70余万元,案件受理费由孙某承担。


  本报见习记者 陈琼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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