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冯超 实习生 杨怡)昨天,市纪委、监察局联合发文明确规定,严禁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参与机动车非法营运。严禁内容有五项:
第一,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机动车营运活动;第二,严禁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参与或变相参与机动车非法营运活动;第三,严禁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友从事机动车非法营运提供便利;第四,严禁利用职务便利在营运或非法营运中占“干股”、索贿受贿;第五,严禁包庇非法营运者,或充当“保护伞”。
文件还表示,凡在专项整治行动期间主动自查自纠的,可从宽处理;凡顶风违纪的,一律严肃处理。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