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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改税后我市没有退费问题

  本报讯(记者 周炜)“按照上级部门精神,我市交通征费稽查部门没有提前征收2009年度的养路费,因此在费改税后,我市不牵扯养路费退费问题。”昨日,记者从市交通征费稽查处了解到,此前,因为等待国家费改税消息,而没有缴纳12月份养路费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补全本年度的养路费用。

  据了解,过去我市征收养路费分为两种,一种是按年度征收,一种是按月征收。但今年因为费改税的呼声很高,加之具体实施细则还未确定,我市交通征费稽查部门一直没有接到上级要求开征养路费的通知。因此,目前2009年养路费还没有开始征收。与此同时,12月初部分按月缴纳养路费的单位或个人,也因为等待实施细则迟迟没有缴纳当月养路费。市征稽处的同志告诉记者,按照目前征求意见方案,费改税将从明年1月1日实施,因此我市不存在养路费退费问题。2008年度养路费没有交齐的单位或个人,还应该补全2008年度应缴的费用。

  费改税后,不用征收养路费了,征稽机构将何去何从?市征稽处的同志介绍说,按照省交通厅的意思准备“保留机构、转变职能”。按照早期的说法,我省交通上的行政和执法要合为一家,拟成立交通执法总队,但一直没有实施。结合费改税,省交通厅已就涉及征稽机构、人员及职能等相关问题向省政府上报了有关方案,目前具体内容尚无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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