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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本报讯(记者 拓玲)西安市人大常委会昨日上午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西安市散装水泥管理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市人大相关处室负责人,同时就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的区域和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处罚主体和罚款额度等条例内容进行了全面解读。

  鼓励散装水泥技术创新

  自市政府2005年颁布《西安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规章以来,全市散装水泥的使用率从60%提高到目前的80%。但由于《办法》法律效力和内容的局限性,工地现场搅拌砂浆的现象仍比较普遍。此次出台的《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散装水泥的行政主管部门为市经济行政管理部门,其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负责散装水泥管理的具体工作,建设、规划、环保、财政、公安、交通、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协同做好散装水泥的有关工作。

  鼓励发展散装水泥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同时被写进《条例》。《条例》第六条还规定,对推广使用散装水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城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条例》第八条规定了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的区域和建设工程,即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的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和非建成区范围内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水泥使用总量在300吨以上的建设工程,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市辖县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的区域和建设工程,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同时规定,建设工程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违反规定者最高罚5万

  在处罚方面,《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分别规定,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和建设单位未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为明确市政府相关部门职能分工,防止职能交叉,《条例》对处罚主体作了特殊规定,即 “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违法行为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现场搅拌砂浆的违法行为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处罚”。

  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来西京要求,市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条例的宣传,确保《条例》在我市的全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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