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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丢了钱包一车人丢了尊严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7日06:48  钱江晚报

  ■李甘林

  12月3日下午,位于郑州市大学路与长江路的一公交站处,一辆十九路公交车被迫滞留在此,由于车上一位乘客的钱包丢失,车上其他一二十名乘客被警方一个一个地请下车,进行搜身,此举引起众多路人围观。(12月5日中新网)

  老实说,看到这样的报道,笔者心里很不爽。由于一位乘客的钱包丢失,车上全体乘客或为证明自己的清白,或为不耽误赶路而允许警察挨个搜身的做法,不仅很自私,而且,在看似自愿接受警察搜身的同时,这些乘客其实都成为了“失主”,因此,我觉得,有必要发出这则招领启事,呼吁这些“失主”们各自领回自己不该遗失的法律意识和敢于依法维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合法权利的意识以及勇于监督警察依法执行公务的意识。

  诚然,这种在公交车上发生的一人遗失财物,其他人都跟着受累,甚至或是由失主搜身,或是由积极、被动配合警察执行公务的事情实在太多,也非常普遍,但我以为,这一现象越多,越普遍,人们就越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对于这样的事情进行冷静、合法地处理,而不能任由失主或警察以违法手段进行搜身。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因侦查确需搜查的,必须按有关程序办理搜查证,同时在搜查前必须向被搜查人出具搜查证件(明),如果遇到没有搜查证件(明)的警察要求搜查的,当事人完全可以拒绝搜查,并告知其有关规定,如遇强行搜查可向当级或上级人民检察机关反映,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可要求(申请)国家赔偿!刑法在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显然,对照这些规定,接到报警后,马上赶来的民警对车上乘客进行搜查的行为是非法的,乘客无奈,只能配合的表现也是令人十分遗憾的。须知,一切权利的前提就在于时刻准备着去主张权利。然而,当一人丢失钱包,同车全体乘客不但没有一个人立刻想到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公民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不法侵犯,却全都达成了一种配合警察搜身的默契,这种社会生活中一再凸显出的集体无意识,难道不令人担忧么?这种可怕的麻木,难道不是比丢失钱包造成的损失更值得我们严重关切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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