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试行办法》
本报讯(记者 姚德春)酝酿多时的《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终于出台。昨日,记者从省环保局获悉,我省排污权交易有望在本月实施首次交易。目前,省环保局已经制订了交易实施的相关细则。
《办法》规定了排污权交易的主要污染物,是指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
排污单位通过实施工艺更新、清洁生产以及强化污染治理,主要污染物年度实际排放量少于年度许可排放量的,可以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减排登记,减排量可以进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也可以储备。
《办法》要求,对转让无偿取得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所得收益,应当按照转让方的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缴纳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出让金。
对需进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的主体,须向交易机构提交交易申请,建立交易账号。交易机构根据交易申请,在交易机构网站发布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