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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期不离校不得加收住宿费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7日08:18  大众网-大众日报

  □ 王桂利王原 报道

  本报济南讯 记者从省教育厅获悉,《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日前出台,办法明确规定了高校收费分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培训收费4 类。今后,实行学分制收费的高校可按学分收取学费,但收费总额不得超过学年收费的总额。

  办法规定,高校的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费收取原则上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学生因故退学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选修学分数和学分学费标准进行结算。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 10个月计算。

  学生外出实习一学期以上不需要返校住宿的,学校不得收取当学期或当学年的住宿费。学生休学或参军的,可以比照退学规定退还有关费用。休学期间不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对寒暑假期间不离校的学生,学校不得加收住宿费用。代收费不得强行收取,也不得在学生缴纳学费时收取,代收费应在学生退学时一并结清。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和日用品由学生自主采购,高校不得强行统一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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