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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类表彰奖励制度提高检察队伍凝聚力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7日10:38  法制日报

  本报记者 杜萌 本报通讯员 魏夫俊

  印有“最高人民检察院文件”的两页复印纸档案,从厚厚的一撂卷宗中找出,那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授予沙涛同志“雷锋式检察干部”称号的决定》,文件签署日期为1984年1月9日。

  沙涛,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1983年11月7日,沙涛为营救4名落入冰窟的群众英勇牺牲,牺牲时年仅34岁。此前,他曾先后三次抢救出4名落水儿童,多次被评为先进工作者。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沙涛“雷锋式检察干部”的光荣称号,并号召全国检察干警向沙涛学习。沙涛是首位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荣誉称号的检察干部。

  自1985年全国检察系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代表大会第一次召开至今,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3年里共召开了6次大会,总计有311名检察官和检察干部荣膺“全国模范检察官(全国模范检察干部)”荣誉称号,有119个基层检察院荣膺“全国模范检察院”荣誉称号。这些荣誉被视为检察系统的最高荣誉。

  国务院每5年评选全国先进工作者,能够跻身这一国家级荣誉行列的检察干部和检察官,更为检察机关争得了荣誉和骄傲。自1989年至今,全国检察机关共有52人荣膺“全国先进工作者”这一殊荣。

  2001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人事部依照《检察官法》,参照《公务员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联合下发了《检察机关奖励暂行规定》。该规定共8章29条,分别对奖励条件、奖励种类及适用、奖励审批权限、奖励实施、奖励标准,以及奖励监督和撤销等方面作了原则性规定。

  记者获悉,全国检察系统的表彰奖励目前主要分四大类:一是列入国家行政奖励序列的表彰奖励;二是社会荣誉类评选表彰活动;三是群众性争创活动类表彰;四是参与国务院、中央国家机关、部委实施的表彰奖励。而纳入国家行政奖励序列的表彰奖励中再分三类五种:嘉奖、记功(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荣誉称号主要有“模范检察官”(享受省部级劳模待遇)和“模范检察院”。

  据介绍,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个人和集体的奖励,为确保事迹的真实性和先进性,坚持自下而上逐级进行群众推荐、民主测评的公开评选程序。而后,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所在单位党组集体研究决定,提出奖励意见,并附书面考察报告和奖励审批表,呈报上级检察院审批。审核机关根据呈报单位的奖励意见,对事迹进行审核和考察,经公示后作出奖励决定。

  建立良好的表彰奖励制度,能够在树立先进榜样中鼓舞士气、激发工作热情,促进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提升检察队伍的整体形象。

  多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大力弘扬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检察职业道德,检察队伍中涌现出方工、付玲玲、陈革、常贵文、张会杰、侯耀生、王书田、白云、白洁、艾合买提·依明等一大批秉公执法、无私奉献、执法为民的先进典型,他们是全国检察队伍的骄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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