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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制30年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7日10:38  法制日报

  法学精粹

  法治是治国安邦的大政国是,也是人类智慧聚焦之所在。在步入法治社会的当代中国,法学日益成为一门显学,每年发表的法学作品数以万计。法律是时代精神精华的确认,法治是时代精神精华的贯彻,法学是时代精神精华的写照。法学必须是精华,只有精华才可称为法学,只有法学经典才是供人解读的真正的法学文本。人们希望快捷地找到其中那些真正有价值、有影响、堪称精华的作品。为此,本刊特辟“法学精粹”专栏,辑录当世学人的精彩著作,从而把散落的法学珍宝聚集起来,汇成法学的宝库,思想的渊源。

  1978年至今的30年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治建设取得长足进步的30年。这时期我国刑事诉讼法制之发展,可分为以下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78年到1995年,为刑事诉讼法制重建阶段,其主要标志是1979年刑事诉讼法典与刑法典的同时制定。这是建国以来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同时还制定了《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律师暂行条列》,从而为实施刑事诉讼法典进一步创造了条件;第二阶段从1996年到2008年,为刑事诉讼法制发展阶段。此时期最大成就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成功修改。另外,2007年通过2008年6月生效的新律师法,对辩护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阅卷等问题上突破了刑诉法的规定,为实现有效辩护创造了较好的条件。

  (陈光中:《进一步推进刑事诉讼法制建设》,《中国法学》2008年第5期)

  作为普通合伙人的公司

  相较于1997年《合伙企业法》,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在制度上有许多调整,公司可以参与合伙并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即是其中较为重要的创新之一。但是,公司作为法人成为普通合伙人参与合伙企业经营和管理,毕竟与自然人以普通合伙人的身份参与到合伙企业之中有着很大的区别,可能对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小股东、公司债权人等造成不利影响。在实践中,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所带来的诸多问题并没有引起实务界和理论界的关注。而这些问题的解决,有助于公司在利用合伙企业的投资优势的同时,能够建立适中的风险防范机能。

  (朱慈蕴:《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投资合伙企业引发的法律思考》,《现代法学》2008年第5期)

  行政行为的责任

  需上级指示行政行为的对外责任主体是下级机关。未经指示所作行政行为并非无效,而由下级机关及其公务员承担责任。上级指示有瑕疵的,一般应由上级机关及其公务员承担责任,但瑕疵明显重大而仍予执行的,上下级机关及其公务员应共同承担责任。下级机关拟作行政行为有瑕疵而上级机关未予纠正的,需依据下级机关对事实负责、上级机关对法律适用负责的原则分担责任。其他需合作行政行为的责任则应按对自己行为负责的原则分担。

  (叶必丰:《需上级指示行政行为的责任———兼论需合作行政行为的责任》,《法商研究》2008年第5期)

  后现代法学的特征

  发端于20世纪60年代的后现代主义建筑、绘画、诗歌、小说等思潮也很快进入到了富有哲理的法学领域。后现代法学对现代法学的基本原则和理念提出了强劲的质疑,试图运用各种新的方法重新解释现代法及其基本原则。其中,法国福柯的“权力学说”、美国罗蒂的“实用主义法律观”和日本柄谷行人的“世界帝国与法”的理论各具特色,具有较大影响。尽管后现代法学对现代法学提出了许多耐人寻味的质疑,但这并不意味着后现代法学已经取代了现代法学的主导地位,它的成就主要在于对现代法学理论的调整和补充。

  (陈根发:《后现代法学的特征》,《环球法律评论》2008年第5期)

  (韵乐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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