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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与职业化的悖论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7日10:38  法制日报

  法律职业化的一个要求就是专业的法律教育背景,事实上,允许具备法律背景的在校本科生参加司法考试在形式上“降低”职业化标准的同时,捍卫了法律职业化的理想目标。对于未来的法律职业而言,法学教育背景,并且是本科背景事实上将会越来越成为基本的要求

  刘坤轮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成绩已经公布,但关于此次司法考试的诸多争议依然充斥于人们的视野。而争议的焦点无非是“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规定。在中国法学教育迅猛“扩张”的年代里,“降低”司法考试的门槛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究竟是喜是悲?为什么要降低门槛?会对中国法学教育乃至整个法治事业构成何种影响?司法考试制度欲往何方?这些都是我们需要冷静下来思考的问题。

  有人指出,司法考试降低报名资格条件是对法学教育泛滥的让步,是法治建设道路上的败笔。事实上,这种认识远远没有看到降低司法考试报告资格条件的真正原因。2002年以来,统一司法考试实行已经7年。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实施初时,法学界极度振奋,作为法律职业专业化的一个制度设计,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无疑将增进我国法律职业化的进程。这也是统一司法考试多年酝酿而生的重要理由。但是,制度实施之初对旧制度所构建的“社会环境”的应对不足,立刻遭致社会的反弹。

  不得不说,司法行政部门已经非常为难,经过通过率的让步,经过增加放宽报名资格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地区的措施,司法考试仍然不能平息来自各方的批评之声。这个时候,要满足社会对法律职业的需求,又要满足法律职业化的发展趋势,司法考试惟一可以取巧而为的就是形式上的暂时让步,即允许具备法律知识背景的在校大三本科生参加司法考试。这种看似自降身份的做法事实上维护了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法律职业化”构建工具地位。对于中国法律职业化而言,司法行政部门此种改革当是最适应时势所需的。而可以肯定的是,这种暂时的改革将对我国近期法学教育、法律职业,乃至整个法治事业的构建产生重大影响。

  笔者以为,司法部允许在校本科生参加司法考试对于中国近期法学教育、法律职业将产生重大影响。

  首先,有利于法学知识的科学化传递。近年来,法学教育的扩张速度确实有过急之嫌。大学在开设法学教育过程中,多有攀比之势,“你有的,我要有,你没有的,我也要有。”一些尚不具备法学教育实施条件的法学院系被设置起来,并且进一步争夺硕士点、博士点的设置权。而之所以如此,恰恰在于本科法学教育没有一个有力的社会认同工具。而允许在校大学生参加司法考试,也就是给与了社会对本科教育进行评估的一个标准。

  对院校法学教育的认同程度,将由此反映出来。同时,各个院校也会因此重视法学本科生的教育,从而使本科教育能够有一个更好的基础。

  其次,有利于法律职业化进程。法律职业化的一个要求就是专业的法律教育背景,事实上,允许具备法律背景的在校本科生参加司法考试在形式上“降低”职业化标准的同时,捍卫了法律职业化的理想目标。对于未来的法律职业而言,法学教育背景,并且是本科背景事实上将会越来越成为基本的要求。而较之允许其他专业学历参加司法考试而言,允许在学法律本科生参加司法考试显然更有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更有利于法律职业化所要求的专业法律教育背景。同时,由于西部和诸多不发达地区的法律教育多为本科层次,允许本科生参加司法考试则可以使得当地培养的法律人才物尽其用,无需再离校脱离法律行当或专司考研了。这既能缓解法学教育的就业压力,同时也可以缓解西部和一些不发达地区的法律人才缺乏的问题。

  更为重要的是,司法部2008年75号公告中所言只是“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也就是说,这只是一种过渡政策,并非终极目的。那么,既然有那么多的优点,为什么又不是终点呢?笔者以为,制度设计之所以如此,恰恰符合我国法治建设的规律,有利于我国法律职业化的最终确立。

  法学教育所出现的矛盾以及法律职业所面对的矛盾都是司法职业遴选制度“一元化”进程中的临时性矛盾,而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法学教育的日益科学化以及司法官遴选制度的完善,法学教育今天所面临的“毕业即失业”的状况将会因其他的制度设计(如司法研修所)而消失。而同样,经历了“司法职业需求无法正常更迭”阵痛的司法考试制度,也将随着取得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的人数的逐年增加而越来越趋于正式化、制度化,并最终确定一个几乎可以恒定的通过比率,形成相对固定报告资格条件。而在这个过程之中,允许在校本科生参加司法考试制度将会成为维护法律职业化进程的一个制度创新而写进我国法律职业化的历史之中。为构建职业化之宏伟蓝图,要敢与、能够舍一朝之名,一步一个台阶,这样的司法改革才真正有益于我国法治事业的最终构建!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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