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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保险公司支付88万房贷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7日12:40  新闻晚报

  □通讯员 李鸿光 记者 钱朱建 报道

  晚报讯 年近40的韩国籍妇女朴美庆(化名)近日收到上海静安法院的判决书后万分安慰。原来,她的丈夫金亨泰(化名)一次来沪途中,突发疾病倒地,急送医院后不治身亡。朴美庆在整理丈夫遗物时,意外发现丈夫生前曾与上海某保险公司签订《个人抵押商品住房综合保险单》,但当她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时却遭拒。朴美庆和膝下两个女儿把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赔付案件第三人中国银行长宁支行人民币871,162.87元;支付朴美庆母女人民币8,837.13元。

  购二手房办保险

  2005年12月29日,在沪做生意的韩国商人金亨泰以人民币128万元购买一处房屋。2006年1月5日,为支付房款,金亨泰与中国银行长宁支行签订了 《个人住房 (二手房)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约定,金亨泰向该银行借款人民币88万元;金亨泰将前述房屋抵押给该银行,作为借款的担保。

  合同还约定,抵押人应按抵押权人认可的保险种类和保险公司投保。银行在金亨泰办理了个人抵押商品房综合保险后,于2006年2月6日向金亨泰发放了贷款人民币88万元,当日,金亨泰向一保险公司投保个人抵押商品住房综合保险。

  2006年3月19日,上海市长宁区中心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记载,金亨泰直接死亡的原因为“来院死亡”,死亡时间为2006年3月19日23时16分,死亡地点为赴医院途中。

  2007年5月21日,金亨泰之妻朴美庆在清理金亨泰遗物时,发现了他曾与保险公司签订的 《个人抵押商品住房综合保险单》,遂与保险公司交涉理赔,但保险公司推诿银行方尚未前来报案。

  法院认定意外死亡

  法院认为,金亨泰与保险公司于2006年1月5日签订的个人抵押商品住房综合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保险合同约定的还贷保证保险,是被保险人金亨泰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即因意外伤害事故致死亡或伤残而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对金亨泰不能偿还的贷款,应向银行方承担保险责任。

  现因金亨泰死亡,由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记载的直接死亡原因为“来院死亡”,除该份死亡医学证明书外,无其他证明金亨泰死亡原因的证据,要认定金亨泰系疾病引起死亡的依据不充分,应认定金亨泰符合保险合同条款所约定的意外事故死亡。

  金亨泰意外死亡后,他无法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归还贷款义务,妻子朴美庆母女仨人以金亨泰的名义按月再向银行方归还贷款,不影响对金亨泰丧失还贷能力的认定。

  鉴于金亨泰死亡后,朴美庆母女仨人以金亨泰的名义按月向银行方归还的部分贷款本金,保险公司应将赔付金额中的人民币8,837.13元支付给朴美庆母女,余款本金人民币871,162.87元支付给贷款银行,法院遂作出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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