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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八天被砸伤黑厂“带班”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7日12:40  新闻晚报

  □记者 陆慧 通讯员 史建颖

  晚报讯 经人介绍到黑工厂打工,刚做八天不幸被吊梁上的板扣砸伤脚趾。事后,受害人就赔偿事宜与 “带班”发生争执,遂诉至法院。日前,嘉定法院一审判决“带班”承担残疾赔偿金等5.9万余元。

  去年11月,汪烁(化名)经熟人介绍到李清平 (化名)处打工,不曾想,上班才八天,汪就出了意外被吊梁上滑落的板扣砸伤了右脚。经诊断,汪右脚脚趾多处骨折,治疗期间,汪的医疗费已由李清平支付。治愈后,汪找李清平协商赔偿事宜,但李认为其已经支付了医疗费就不应再作赔偿,汪无奈之下将李清平、工厂老板管强(李之岳父)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本案工厂未经工商登记,因此如何认定雇主是本案的关键。法院认为应以实际支配、决定员工的工作内容和工资待遇为原则来确定“雇主”,本案原告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是由被告李清平确定,日常工作也由李负责安排,且工厂其余工人的工资也是由李发放。另外,原告受伤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均为李支付,因此应认定李清平为“雇主”。工厂未经工商登记并不能免除李的雇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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