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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记忆:“上帝”之梦在新乐萌芽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8日00:14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记者孙超 实习生刘洋 孔荣娣

  ■民间语文:消协

  消协,消费者协会的简称。现在,商品有问题找“消协”已是许多消费者的习惯,但估计很少有人知道,最早的“消协”组织就诞生在新乐。1978年12月,51岁的袁荣申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中读出了改革发展的信号,这位当时的新乐县工商局局长果断决策,放开市场。短短两年,新乐市个体商户数量增长10倍。为了应对接踵出现的缺斤短两、以次充好等问题,1983年3月21日,袁荣申牵头成立“维护老百姓利益协会”———一间平房,4个人,中国最早的“消协”就这样开始办公。

  ■兴市:两年,个体商户从600户到6000户

  1978年以前,全国市场还都非常萧条,买东西都得凭票,集市就像摆设。1978年12月22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闭幕,确定了党的工作中心转移到现代化建设上来。袁荣申认真学习了全会公报,敏感地意识到“可以发展市场了”。第二天,他立即召开领导班子会议,宣读了公报的内容并讨论后,他提出了一个大胆的想法:开放市场。他向当时的新乐县委书记董桂生做了汇报。在一次县委常务会议上,所有参会人员都“站了起来,举双手赞成”。

  这种想法在当时看来尚有一定风险,但是袁荣申坚持下来了。在向石家庄地区工商局、省工商局汇报并得到两级工商部门支持后,袁荣申马上回到新乐,发动全县600户个体商贩尽快搞活市场,“谁能干什么,就干什么”。

  就这样,新乐的经济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繁荣,兴起了长寿、邯邰等集贸市场和几个以农畜产品为主的专业市场,如承安花生米市场,邯邰牲口市场、陈村布匹市场等。

  1980年,新乐的市场全部恢复。袁荣申说,当时的市场人气非常旺,用“人如潮涌”形容一点都不为过,“在集市上,推着自行车都走不动”。为了尽快活跃市场,袁荣申甚至还邀请山西、内蒙古等省区的商户过来做生意。

  有一个数字可以成为当年新乐市场繁荣的注脚:1980年,新乐市场年底猪肉交易量为5万公斤。这个数字,即使在今天看来,仍然是值得记上一笔的。

  1979年到1981年,短短两年,新乐商户从600户发展到6000户,基本村村有商户。

  ■初建:一间平房、一杆秤、一把尺

  市场有了,商户有了,人气也有了,但是问题也来了。

  在当时的市场上,缺斤短两、以次充好、假冒伪劣等问题时有出现,甚至打架斗殴也经常发生。

  怎么办?不能让刚刚兴起来的市场因此毁掉。袁荣申考虑应该建一个组织,不能单纯依靠工商部门,“应该让老百姓管理老百姓”。于是,袁荣申牵头,1983年3月21日,新乐市成立了“维护老百姓利益协会”。“原来考虑叫‘维护人民利益协会’,但是考虑到‘人民’两字概括面太大,就改成了‘老百姓’。”

  名字有了,得找办公地点吧。袁荣申把当时新乐县工商局的一间屋子腾了出来,说是屋子,其实就是很小一间平房,只有4个人办公。

  后来,袁荣申在《参考消息》上发现了一个新名词,美国为维护国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成立了一个专门的民间组织,叫做“保护消费者利益协会”。报道上说,吃穿住用都是消费,每个人都是消费者。袁荣申说,“消费者”一词让他们很受启发———有针对性,不像“老百姓”那样宽泛。他马上和其他工作人员商议,要换个名字,就叫“保护消费者利益组织”。于是,1983年5月21日,“新乐县消费者协会”正式成立。

  “设备简陋,但是大家热情非常高。”袁荣申说,协会成立后,他们在市场上设立了公平秤、公平尺,消协人员在现场值班,正式办公。

  为了使消费者协会有一个办事的规则,袁荣申和同事们一起起草了16条“开展工作暂行规定”,对调解人、消费者和经营者做出了一些规定。两年后,经过修改完善,这个“16条”成为我国消费者协会的第一个章程。

  ■口碑:少一寸布也能“找补”回来

  由于市场刚刚放开,很多消费者对于如何保护自身权益缺乏了解,人们甚至还不知道消费者这一名词意味着什么。消费者协会的出现,给了消费者一个“说理”的平台,同时,也培养了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

  “有一次,一个老汉在市场上买了1斤大葱,看到我们设立了公平秤,就拿过来称了一下,一看才给了8两。”

  “去个人,”袁荣申说,他们当时就把卖葱的商贩叫过来,把事一说。“咋办?认补还是认罚?”

  “认补怎么办?认罚怎么办?”

  “认补,就把缺的东西给补齐了。认罚,就按缺一罚十。”看到消协人员态度坚决,商贩乖乖地把差额补足,买大葱的老汉高高兴兴地走了。

  还有一次,一个女顾客在百货公司买了5尺布,用消协设置的公平尺一量,4尺9,差一寸。“去个人,”袁荣申干脆地命令,消协人员带着顾客回到百货公司,把事情一说,售货员就给重新排了5尺布。女顾客特别高兴,没想到少了一寸布也还能“找补”回来。

  老百姓的口碑是最好的传播工具。一传十,十传百,消费者协会的牌子就在百姓中树立了威信,也对商贩形成了震慑,缺斤短两越来越少,市场秩序逐渐好转,走上了健康的轨道。

  ■发展:“上帝之梦”渐圆

  新乐市消费者协会的名声越传越大,渐渐开始发挥辐射效应———

  1984年12月,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并开始在全国各地陆续推行消费者协会这种维权模式。

  1985年5月15日,河北省消费者协会成立,1986年5月15日,石家庄市消费者协会成立。

  1994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开始实施,首次以国家大法的形式对消费者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换言之,只有自己掏钱买商品、买服务或使用商品、接受服务的人,才是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消费者”。从此,13亿中国消费者有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意义上的称谓,以消费者为中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行动波澜壮阔地开展起来。

  “消费者是上帝”,这一经典名言爆发了巨大的威力。就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的第二年春天,随着王海这个标志性人物的出现,社会上逐渐产生了一批知假买假后向商家索赔获利的“职业消费者”。

  围绕打假维权的争论已经逐渐远去,但它带来的积极社会效应却惠及我们每一个人。时至今日,“消费”一词已经扩展到了社会的各个层面,不仅是日常消费品,像房子、电子交易等也都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视野。

  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我国法制改革步伐的进一步加快,消费者享有的各项权利和自由将会越来越多。

  ■经典人物

  郭振清

  石家庄市著名的打假英雄,“全国维护消费者权益十佳”、“全国城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十佳志愿者”等荣誉称号获得者,中国消费者协会“3·15”金质奖章获得者,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最高奖“保护消费者杯”获得者。

  郭振清可谓身经百战。大到为他人追回300万元冒领存款,小到一块奶糖的纠纷;重到质量事故伤亡,轻到劣质商品;上到80多岁的老人,下到五六岁的儿童……这些年,郭振清义务为他人讨回公道500余次,并做了上万次的法律咨询。

  ■30年印记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中国消费者协会1984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这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体性社会团体。1987年9月,中国消费者协会被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接受为正式成员。

  1986年的3月15日,中消协在北京繁华的王府井东风市场首次举办“维护消费者权益宣传活动”,这是“3·15”第一次在中国亮相。

  1988年3月15日,中消协第一次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开展“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从此,“3·15”活动的规模、声势越来越大,影响也越来越广。

  30年的时光里有太多故事,我们的“30年记忆”系列报道也许会唤起您的回忆与共鸣,请把您的故事告诉我们,热线电话96669或8863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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