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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研报告建议允许农村房买卖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8日01:08  北京晨报

  晨报讯(记者 颜斐)“只要规范了流转的条件、认证、有关程序等,应该允许农村房屋进行流转。”记者昨天从怀柔法院了解到,针对近年来日益增多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怀柔法院进行了调研,认为此类纠纷在司法审判中宜维护买受方利益,不宜简单认定买卖无效,并建议允许农村房屋产权流转。

  据了解,农村房屋买卖行为早在十几年前就陆续发生,但大量合同纠纷进入司法程序则从2005年开始。全程参与调研工作的怀柔法院院长鲁桂华表示,北京市高院曾形成会议纪要,即“对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合同应当以认定无效为主,有效为例外。”根据纪要精神,怀柔法院在近年来判决该类案件时,7成以上都判决为无效,但社会效果并不理想。

  首先,部分买受人因合同无效而腾退房屋,面临着无房可住的困境。其次,买受人在购买房屋后,一般会对房屋进行修缮、装修等,法院虽然也充分考虑了这些因素,但在司法实践中,很难确定补偿数额。加上物价上涨等因素,补偿价格仍然和目前商品房市场的价格相距甚远,买受方无力购买新的房产。再次,很多出卖了房屋的村民正在观望,认定合同无效的司法导向可能会引发新一轮诉讼。“十几年前的房屋买卖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有的甚至是出卖方追着买受方要求出卖的;如今,出卖方却利用最权威的司法途径确认这种行为的无效,实际上是严重损害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的社会根基。”调研报告这样指出。

  鉴于此,怀柔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进行了有益的尝试:针对买卖双方都为本区农民的,并且双方买卖行为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可的;或者买受人已将户口迁入该村的;或者虽不经认可,也没有将户口迁入,但却连续长期生活于此的,都认定为合同有效。对于买受人为城镇居民的,如果在购买房屋后进行了依法登记和产权变更手续,并且买卖行为发生时间较长,购买方已经在此长时间居住,房屋也已经翻盖或重建的,而出卖方已经转为城镇居民,法院也作出合同有效认定。

  调研报告称,对农村房屋买卖应当结合我国的特殊国情、农村房屋的特殊性质来认真对待分析。在纠纷的法律适应上,宜参照商品房买卖进行特殊立法。调研报告建议,只要规范了流转的条件、认证、有关程序等,应该允许农村房屋进行流转。“农村房屋买卖对农民来说,是将‘死物’换成了现钱,农民的资产因此流动起来。城镇居民到农村来,带来了先进的理念和大量的资金,带动了当地旅游经济的发展,同时也提高了当地居民文化水平,实现了城乡交融。”鲁桂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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