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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地税四项税收政策助推房市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8日01:55  红网

  红网12月8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戴丹)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鼓励居民购房,日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结合我省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并下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湘地税函〔2008〕135号),明确四项房地产税收优惠政策,助推房市。

  一、适当调整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除批准建造销售并且能够单独核算土地增值额的经济适用房(含用于拆迁安置的住房)暂不征收外,其他各类商品房的核定征收率,普通标准住房由1%调整为0.5%,非普通标准住房由2%调整为1%,别墅、写字楼、营业用房仍为3%。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按其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和预收账款计征。

  二、适当调整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税收负担。凡实行核定征收的房地产企业,其按收入的核定征收率,长沙市城区由3.75%调整为2%,其他市州城区由3%调整为1.5%,县市由2.5%调整为1%。

  三、适当调整二手房交易中的税收负担。对个人将购买的套内面积在144平方米内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不征收营业税的购房时间规定,由5年缩短为2年(含2年);对个人将购买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按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其购房时间规定,由5年缩短为2年(含2年)。对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出售二手房的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按现行标准统一下调50%。

  四、住房租赁税收按综合税率简易征收。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均按综合税率征收,设区的城市为6.6725%,县城、镇为6.6425%,其他地区为6.5825%。

稿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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