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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仍需突破制度瓶颈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8日02:08  新京报

  ■ 社论

  北京可享免费法律援助服务的人群,拟从此前的低保家庭扩大到低收入群体。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日前发布消息,《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将在本月18日审议并表决。目前形成的《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包括法律援助人群范围在内的一系列修改。(12月6日《新京报》)

  法律援助的首要目的,就是要解决弱势群体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难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等事关民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上述改变对许多迫切需要得到法律援助者来说,无疑是好消息。但我国法律救援工作还有诸多缺陷,这不仅体现在受援人范围过于狭窄,也体现在法律援助的整体质量不高。为使每一个受援者能真正被照到法律援助的阳光,避免法律援助受累于某种“形式主义”或心有余而力不足,法律援助需要突破制度瓶颈。

  首先最需要解决的是资金问题。尽管许多省份建立了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拨付了农民工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等,但对法律援助所要解决的问题来说,仍属杯水车薪。据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统计,我国每年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超过70万件,而实际得到援助的不足四分之一。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法律援助经费严重短缺。

  有数据表明,2003年全国各地法律援助财政拨款为1.52亿元,人均法律援助经费不过0.1元。尽管近年来各级政府加大了投入,但到2007年财政拨款也不过是5.2亿元。与此相比,一些发达国家每年通常都会划拨巨额财政用于法律援助。以欧洲国家为例,英国与荷兰法律援助的年度财政拨款占当年国民生产总值的1%,英国的法律援助开支约合每人30英镑。

  与资金短缺相关的是人员配置不足。在一些省份,由于法律援助机构编制、性质不统一,工作人员不足,待遇落实不到位,绝大部分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既享受不到公务员待遇,又不能实行事业单位的职称、工资、奖金、津贴和保险福利制度,法律援助机构难以留住人才。甚至,许多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不自行承担费用,以至于一些援助机构的专职律师辞职去了律师事务所。

  早在几个世纪前,著名思想家洛克便指出:“法律的目的是对受法律支配的一切人公正地运用法律,借以保护和救济无辜者。”时至今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早已经成为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遵循的一项最基本原则。然而社会毕竟参差不齐,尤其在转型时期的中国,仍有许多人无力支付各项诉讼费用和法律服务费用,难以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国家因此需要无偿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而其所能体现的,显然不只是国家在践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精神,更体现了国家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有着怎样的决心与诚意。

  鉴于“法律援助需要援助”这一现实,为使更多民众得到高质量的法律援助,在继续扩大受援对象的同时,国家更有必要在财力与制度安排上,对法律援助给予足够的重视与扶持,让法律的阳光能照亮每一个人。就此而言,当北京扩大享受免费法律援助服务的人群范围之后,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相关财政支持、人才支持等要跟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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