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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仔回家“今后我会听爸爸话”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8日04:04  大洋网-广州日报

  

业仔回家“今后我会听爸爸话”
经过心理专家的辅导,业仔愿意以后和爸爸多沟通。

  本报接连两日报道了《11岁业仔家门口流浪》的新闻,父亲亲口否认业仔是他的亲生儿子,业仔的命运引起了热心市民和好心街坊的关注。在越秀区民政局、珠光街道、爱家园居委会的协调下,父亲黎先生同意接收业仔回家,并继续供书教学,而业仔则在昨晚回家。区民政局表示将督促黎先生办理正式收养手续。然而,街坊和热心人士担心,回家后的业仔能得到良好的照顾和真正的幸福吗?如何才能避免他再一次流浪?

  文/图 记者陆建銮

  区民政局及街道的工作人员,一直与业仔的父亲黎先生保持沟通,黎先生表示同意让业仔回家,由他继续供养,亦会继续交学费让他读书。黎先生对记者说:“其实我一直都在给他物色一家合适的学校,最好是寄宿学校。我工作忙,不是每天能长时间照顾他,他性格叛逆调皮,如果无人看顾,很容易酿成祸端。”黎先生表示,鉴于他自己工作性质的关系,以及业仔调皮的性格,他考虑请朋友代为监管业仔。“一切都是为了他好,如果没有人看着他给他合适的引导,我很担心他会学坏。”黎先生说。

  业仔愿意和父亲多沟通

  前天早上,区民政局及街道的工作人员连同一名心理专家,给予业仔数个小时的心理辅导。业仔表示,愿意在周日晚上回到父亲的家里。同时,业仔也意识到自己一些调皮的行为,他说:“我回到家会跟父亲聊天,我会听话。”经过相关部门人员及专家的辅导,业仔情绪稳定,也没有之前那么害怕陌生人,他尝试多表达自己的想法,也愿意接受别人的意见。昨日晚上,业仔在叔叔的带领下,回到父亲家里。

  民政部门:督促办理收养手续

  业仔没有户口,父亲黎先生也没有向相关部门进行收养登记。在读书的学校选择方面,业仔也只能选择一些民营学校。对此,区民政局的工作人员表示,会督促黎先生办理正式收养手续。“他们现在只是一种事实上或者说习惯性的收养关系,并非法律上的收养关系。办理收养手续,需要到民政部门进行收养登记,还要到相关部门进行身份资格验证等。由于黎先生原来的家庭方面关系有点复杂,在办理申请及给业仔办理户口的时候,会有些波折,可能需要几个相关部门互相配合。”

  记者查阅了国家民政部网站上的一些经典案例,如果收养关系没在法律上明确,会产生在遗产继承、保险等方面的一些纠纷。以下是民政部网站引用的案例分析:收养是根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民事法律行为。收养行为是一种设定和变更民事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行为,它涉及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对老年人的赡养扶助以及财产继承等一系列民事法律关系。收养这种法律行为的目的在于使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之间产生模拟的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

  业仔及其父亲并未在法律上明确其收养关系,日后双方的权利义务难以得到法律上的保证。关于这个方面内容,黎先生表示:“我一直都在找相关的朋友,希望能联系上业仔的生母,如果我要办理收养关系,恐怕需要找到他的生母,并坐下来商量后才能确认。”

  街坊:如何确保业仔不再流浪

  对于业仔的回家,不少街坊及热心人士也表示欣慰。但也有街坊提出忧虑:万一回家以后,父亲和孩子还是未能好好沟通,业仔重新到街上流浪,这样的话该怎么办?如何才能确保业仔不再流浪,成为街坊们眼前最关心的问题。

  对此,街道的工作人员表示,他们会一直关注这件事情的动态,随时跟进。

  律师:还得靠民政部门和街道

  记者采访了广东省人大代表、国鼎律师事务所朱列玉律师,朱律师表示,现行我国的法律对于收养关系确立以后行为,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但并没有一些细化的规定,没有一些很实质性的操作内容,这一个方面也算是法律上的一个空白。如果说如何确保业仔不再流浪,恐怕还是需要倚赖民政部门以及街道等第三方机构。

  目前我国关于收养以及收养关系确立后各方权利义务有关问题的处理,主要参考《收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另外还可散见于《刑法》等一些法律规范中。特别是前两部法律构成了现行法律框架下,规范收养人、本收养人关系的指导性规则。特别是2006年12月29日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四大方面作了规定;但同时,我们也不难发现,有关规定存在缺乏程序性规范、缺乏操作性的问题,从实质上来说,就是实际保护的缺失、制度上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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