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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逐级上访,才是解决问题的通途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8日05:28  沈阳网-沈阳日报

  

依法逐级上访,才是解决问题的通途

  陈起立 绘

  本报主任记者 伏桂明

  一哭、二闹、三上吊,人们常用来形容夫妻间闹别扭的情形。但有些人却将这样的招数用到了“信访”上,甚至采用更为极端的方式,错误地以为“会哭的孩子有奶吃”、“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实际上,此类做法非但不能解决问题,还会将自己推进违法犯罪的漩涡。

  2005年5月1日施行的《信访条例》(下文简称《条例》)早就为群众反映和解决问题提供了一条“阳光通道”。“依法逐级上访,才是反映诉求、解决问题的惟一办法和最佳途径!”近日,市委副秘书长、市信访局局长、市信访大厅主任陈国强接受本报记者专访,对《信访条例》进行详细解读,希望有诉求的群众能够使用好这个解决问题的武器。

  “有诉求,要逐级有序上访”

  记者:有些人因采取不恰当的方式上访反映诉求而触犯法律、法规。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怎样去做才能规避类似现象的发生?采取什么样的做法才能合法有效地解决问题?

  答:我们现在所说的“信访”,是指信访人通过信函、走访等方式表达个人意愿或者要求的活动。群众有诉求需要反映,这很正常。但反映诉求的方式不能超越法律的界限,不能违反法律法规。

  依法、逐级、有序的上访才受到法律保护,才是反映诉求、解决问题的惟一办法和最佳途径。比如说,《条例》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只有像规定的这样做,才能使问题得到合法理性、及时有效的解决。

  现在,有个别上访人错误地认为,越级上访会更加引起重视,有利于问题的解决。这是一种认识误区,这种想法是不对的,也是有害的。解决信访问题,要遵循《条例》中规定的“三属”原则,即属地、属人、属事。对于所有信访问题,都必须按“三属”原则,由本地区的责任主体来解决,全部有理全部解决,部分有理部分解决,生活困难予以救助,无理取闹坚决处理。对于在沈阳发生的所有问题,我们都会认真对待,正确处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及时予以答复。希望存在这种认识误区的上访人能够及时转变思想,逐级到信访大厅或利用诉求专线及时反映自己的正当诉求,加快问题的解决。应当说,现在信访大厅已成为集中解决百姓诉求的地方。

  按规定,有上访诉求的群众先到本单位和当地进行上访,解决不了的,可到本区县(市)、开发区信访大厅和市信访大厅进行逐级上访,也可以打114-12345市民诉求专线进行上访,反映问题。我们将全力为大家服务,努力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

  “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

  记者:在逐级上访的过程中,信访人需要在哪些方面加以注意?

  答:公民的建议权和申诉权受法律保护,但公民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有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信访条例》对信访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给予充分保护。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还重申了信访人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相对应的义务。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则就需要在信访过程中遵守——

  一是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二是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三是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四是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但应当同时遵守《信访条例》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的规定。

  “《条例》,维护的是信访人合法权益”

  记者:假如信访人反映诉求时碰到个别工作人员不受理的情况,怎么办?

  答:出现这种情况的话,信访人可以信赖的还是《条例》。

  按规定,《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把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作为信访工作的指导原则。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是这些法律法规的最重要内容。里面明确指出,要依法按政策认真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下大力气推进“事要解决”。该依法解决的要依法解决到位。“情理之中、法度之外”的,应采取其他救助、救济等办法,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比如说,我们坚持党政领导干部带案下访制度,就是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推动信访问题解决的重要方法。还有,沈阳全面推行领导包案制度,也有效强化了各级各部门妥善处理信访问题的责任,推动信访案件的办结率大幅提高……

  需要指出的是责任追究问题。根据《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条例》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及上级交办的、久拖不决的信访案件,有关领导应亲自包案、亲自协调处理。要进一步落实首办责任制,明确办理初信初访的人员为第一责任人,强化首办责任制,对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同时,要落实挂牌督办责任制,对重大疑难案件应跟踪办理情况;落实结案审查和回访制,对案件办理的质量进行把关;落实责任倒查制,对因执法不公正、不严格、工作不负责引发的信访案件,要实行责任追究。

  “上访,不是解决问题的惟一途径”

  记者:个别人认为上访很“管用”,有什么事情就上访。

  答:我们不鼓励事事上访,上访不是解决问题的惟一途径。有些事需要行政机关来协调解决,而有些事只能靠法律途径来解决。一般来说,社会纠纷分为民事纠纷、行政纠纷和刑事纠纷三种,不同的纠纷有不同的法定解决渠道。《条例》规定,“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自诉案件由自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需要提起公诉的,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民事纠纷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或者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以其他书面形式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据仲裁法申请仲裁。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或者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

  ◆链接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的对象和范围是什么?

  信访人可以对下列五类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或者不服下列五类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即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这里的“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具有立法权的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非行政机关,主要是一些事业单位。

  (3)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4)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5)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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