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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价税费改革“生逢其时”

  关注燃油税费改革

  在不提高油价的情况下,通过提高消费税中的成品油单位税额,实现节能减排的政策目标。可谓“一举三得”——

  据新华社北京12月7日电(记者 韩洁)中国社科院财贸所副所长高培勇7日在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说,备受关注的成品油价税费改革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我国适时推出成品油价税费改革不仅“生逢其时”,而且意义重大。

  我国自1998年明确提出以燃油税取代养路费改革设想以来,有关部门虽然做了大量准备工作,多次发布将“择机开征”消息,但燃油税费改革却一直未能出台。高培勇说,除了受部门利益格局制约以外,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国际市场油价不断飙升,难以找到合适时机。

  高培勇说:“近期国际油价的大幅下滑成为推动成品油价税费改革的又一重要因素,给我国实施燃油税费改革带来空间。”在不提高油价的情况下,通过提高消费税中的成品油单位税额,实现节能减排的政策目标。可谓“一举三得”,是千载难逢的好时机。

  他指出,当今世界上普遍征收的、现实生活中的燃油税,虽然都在燃油和燃气的生产、销售或零售环节并针对燃油或燃气的生产、销售或零售的数额或数量征收,虽然都依此称作燃油税,但根据其收入用途以及由此决定的其他方面特征的不同,可区分为两类:一项是作为一般性收入,可统筹安排于各项支出。另一项是作为专项收入,要专款专用于公路的维修或建设支出。前者的目的,在于以燃油税的形式为政府取得收入或为政府提供实施调节的政策手段。后者的目的,则在于以燃油税的名义为政府的公路维修或建设支出项目融资;前者的制度设计,仅在总体上贯彻“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理念,无须在纳税人和受益人之间实现具有“直接对应”关系的收支挂钩。后者的制度设计,则要围绕公路的维修或建设贯彻“取之于路、用之于路”或“谁用路、谁掏钱”的理念,必须在纳税人和受益人之间实现具有“直接对应”关系的收支挂钩;前者所瞄准的,是燃油或燃气的生产、销售或零售的数额或数量,故而是“名”、“实”相符的燃油税。后者所瞄准的,则是政府的公路维修或建设支出规模,故而是“名”为燃油税、“实”为养路或修路费。

  以此考虑,前一类燃油税,事实上,已经存在于我国现行的税制体系之中。现行的消费税,共包括14个税目。其中的第6个税目,即为成品油。在成品油下,又分别列举有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和航空煤油等7个种类。对这些油类产品征收的税,无疑就是燃油税,因此,在既有的消费税的框架之内,以调增成品油税负标准的途径,在生产环节征税,同样可以实现燃油税费改革的目的,用最低的成本、最少的周折实施改革。

  “通过调增消费税替代养路费等交通收费,既实现了用税收杠杆刺激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目的,也通过费改税进一步规范了政府收入行为,两大目标并举,困扰多年的燃油税费改革难出台的问题也就随之破解。”高培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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