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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个少年法庭成立始末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8日07:53  法制日报

  1984年11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建立了我国第一个专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合议庭,从而开创了我国少年法庭工作。24年来,长宁区法院少年法庭共审结各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2496件,未成年被告人4097人,被誉为“上海司法工作的一颗明珠”。

  胡惠乾,长宁法院少年法庭第一任审判长,已是76岁高龄的他对于当年少年法庭创建过程中的点点滴滴仍记忆犹新:

  我1978年来到长宁区法院工作,主要负责文革期间冤假错案的复查工作,1980年调到刑庭。1983年,正值改革开放初期,由于处在社会转型期,社会治安情况不容乐观,拦路抢劫、打架斗殴等犯罪行为频频发生。

  在“严打”行动中,我们注意到一个现象,在这些犯罪活动中,青少年犯罪比较突出。据统计,1978年全国法院判处的14至25岁罪犯占全部刑事罪犯总数的26.53%。这个现象引起了长宁区法院的关注和重视,我们开始思索,惩治青少年犯罪是否需要采用与成年人不同的审判方式。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已成为时代要求和现实可能。

  经过一年多的思索和研究,长宁区法院决定成立专门的少年法庭。我们建立少年法庭,是源于青少年犯罪问题日益突出,以及对预防、矫治、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实需要。我和一名书记员、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了我国第一个专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合议庭。由于少年法庭在我国法院是个新鲜事物,我们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也在不断琢磨该如何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正确量刑。最终我们确定了以“教育、改造、感化、挽救”为主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努力寻找、发掘未成年被告人身上的些许亮点。

  在每一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我和同事都会做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与未成年被告人所在的学校和家长交流有关情况,并真诚地和这些失足青少年谈心,了解他们的犯罪原因,鼓励他们认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从而迷途知返,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我曾经办理过这样一起案子,一名被告人在未成年时曾强奸过一名女孩。他参加工作后,在一家中日合资企业工作,表现不错,还加入了共青团,但此时案发,有关机关就当年的强奸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我在审理过程中,考虑到他犯案时尚未成年,而且现在已经悔过自新,便对其从轻发落,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期3年执行,让他能够继续在原单位正常地工作。

  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我们在审判过程中努力探索适合他们的审判方法。我们没有采取审理成年人时惯用的方式,对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审理,同时邀请家长参加,尽量在一种轻松的气氛中完成案件的审理。少年审判庭还将教育程序引入了审判过程中,这些举措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了犯罪,保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虽然少年法庭的成立取得了不错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但也遇到了一些阻力和不理解。比如说,有的孩子被我们判了缓刑之后,学校认为这些孩子都是坏孩子,就把他们开除了。社会上也有不少人议论纷纷:明明都是犯了罪,为什么对未成年人就要网开一面。面对这些阻力和不理解,我一直坚信要成功地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需要整个社会共同的努力。

  我们的少年法庭成立以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随即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建立了政法一条龙制度,也就是建立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在办理少年刑事案件中,即依法互相监督和制约,又互相衔接、配套工作的制度,形成工作合力,从而达到有效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的目的。

  继上海首创少年法庭之后,我国法院逐渐改变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犯罪案件由一个刑事审判庭审理的做法,形成了未成年法庭专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制度,以少年法庭审判为重心的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应运而生,并不断发展、日渐成熟。

  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启动部分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试点,确定了15个省(市、自治区)的17个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试点单位。这次改革试点设立的综合审判庭,是带有体制性改革的重大举措,对地方三级法院少年法庭组织机构的巩固发展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

  少年法庭的创立,是中国少年司法制度建设史上的重大事件,它不仅添补了我国审判制度上的空白,对完善中国审判制度作出了重要补充,而且对于推动有关立法作出了重要贡献。

  本报记者 柴黎 袁定波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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