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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的发展紧扣时代脉搏

  1979年开始起草,1982年试行,1991年正式施行,2007年局部修改,今后还会全面修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江伟对民事诉讼法的发展脉络了如指掌。他说:“民诉法出台以来,对保障公民和法人人身财产权利、维护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今后的作用会越来越突出。”

  起草三年,试行八年

  作为民事诉讼法学界泰斗级人物,江伟参与了新中国第一部民诉法的起草制定工作。1979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着手开展民诉法起草工作,成立了起草小组,小组里有五位学者,江伟是其中一位。

  他说,在民诉法制定之前,我国民事诉讼方面的工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进行,其中有老解放区的经验总结,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民事程序制度暂行规定。指导方针是“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解决”十六字方针。在起草过程中,大家对十六字方针的精神都认可,但认为这十六字方针很空泛,也不是法律用语,没有原封不动地将之写入草稿。

  从开始制定到1982年民诉法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起草小组存在了近三年时间,“这在我国立法史上应当是独一无二的。”江伟说。制定法律不能闭门造车,起草小组向实际部门的人员听取意见,分赴全国各地开展调研,并且吸收借鉴了前苏联的经验,仅正式的草稿就先后写了五六稿。“草稿是对当时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充分了解之后形成的,符合当时中国国情。”江伟表示。

  1982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民诉法草案,由于我国过去从来没制定过这样一部法律,而且这部法律涉及面广,为了慎重起见,规定先试行。直到1991年,正式的民诉法才颁布实施。

  针对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两次修改

  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修改试行的民诉法。这次修改以1982年试行的民诉法为基础,充分考虑了与市场经济有关的因素,增加了解决法人之间民事案件的内容,大的框架并没改变。

  江伟表示,从1982年到1990年,我国的经济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逐步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试行的民诉法重点放在公民个人的民事案件,而法人之间的争端日渐增多,缺乏应有的规范,1990年的修改是紧扣当时的社会经济现状进行的。这次修改的方式与起草时的方式不一样,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全国征求意见。江伟虽没有亲自参与,但是他与学生合写的研究集团诉讼制度的论文成为重要的参考文章之一,有关这一制度的规定最终被写进了正式的民诉法中。

  2007年的修改是一次“小改”,主要是针对执行难和申诉难两个当前存在突出的问题进行了局部修订。一方面为了解决申诉难的问题,把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事由从5项情形具体化为13项情形,增强可操作性,减少随意性,避免应当再审的不予再审,切实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下转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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