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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飞机噪音污染案受害方获全额赔偿

  据新华社沈阳12月7日电(记者范春生)辽宁省高级法院日前向媒体通报十大环保典型案例,其中该省首例因飞机噪音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诉讼案已审理终结,受害方在起诉后终审获得9万余元的全额赔偿。

  1997年7月29日,在新民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的组织、协调下,沈阳市苏家屯区农用航空站使用B3875型飞机为新民市大民屯镇大南岗村、西章士台村进行农作物病虫害防治飞行作业。在飞行中,飞机超低空飞临大民屯镇养鸡户张廷祥的鸡舍上空前后共三次。由于飞机超低空飞行产生的强烈噪音,造成张廷祥饲养的7500只肉食鸡受惊吓相互踩踏死亡1021只,未死亡的肉食鸡生长缓慢,张廷祥因此遭受经济损失9万多元。同年底,张廷祥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沈阳市中级法院认为,被告苏家屯区农用航空站在执行此次飞防任务中,没有按有关规定要求新民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提供“超低空飞行应当避开鱼塘、鸡舍等特殊建筑物”的情况,应承担35%的赔偿责任。而新民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未尽到提示义务,也应负35%的赔偿责任。

  此外,新民市大民屯镇大南岗村和西章士台村派出的领航员领航不当,这两个村应该分别承担20%和10%的责任。最后,法院终审判定,上述四家被告按比例赔偿原告张廷祥的经济损失总计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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