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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问责”也是“待遇”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8日11:16  扬子晚报

  发生在陕西定边县的特大煤气中毒事故,令11个女孩在一夜之间骤然离去。痛定思痛,总要有人付出代价。媒体报道说,相关责任人已受到处理——榆林市委决定,免去定边县主管教育的副县长贾枫县委常委职务,建议县人大免去其副县长职务;定边县委决定,免去该县教育局局长毛鑫,堆子梁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沈效亮职务。对堆子梁镇中学校长赵秉宏、副校长韩惠龙、怀有四五个月身孕的班主任宋晓燕“依法刑事拘留”。

  “必须要有人为11个孩子的死亡负责”——惨剧发生后,这是大家的共识。但看到“追究责任”出现如此走向,心里突然很不是滋味儿——这样的问责好像很常见,但真的很正常吗?看看这起事件的处理吧,官员是“撤职”,而校长和班主任这等“白丁”呢?“刑拘”——这叫“问罪”。

  “问责”一词屡屡出现,当然是进步。但细细想想,问责一词应该是从“问罪”一词衍生而来的。只是因为“问罪”太尖锐,“问责”要舒缓得多。那么,“问责”这个词是否也因为词义本身的舒缓,造成了实质上的“轻飘”呢?尤其要追问的是,我们是否正在出现这样的倾向:“问责”似乎成了官员的专利,而“问罪”成了老百姓的专利?

  官员是有职务的,所以遇到过失,总可以先把乌纱帽摘了,有了惩罚了,似乎便可以交代了。而老百姓是没有乌纱帽可摘、官袍可扒的,所以往往就没有“问责”的余地,干脆就直接“问罪”——先抓了、拘留了再说。在这种环境之下,有行政官职的人、有人大代表光环的人,无形之中似乎便都有了一层防护服,而什么职务都没有的小鱼小虾,便真如鱼虾一样“裸泳”。这个苗头已经很清楚地冒出来了。

  定边惨剧的确很惨。从遇难者家属的角度,把这些“挨千刀”的怎么收拾都不过分。但追究责任是需要讲法律的,而不是简单地感情用事。无意于为校长、班主任们开脱责任,如果事实证明他们确实存在法律意义上的罪责,那么他们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我们必须明白,是不是可以简单地按照离事件中心的距离来决定是“直接责任”还是“间接责任”呢?谁应该被“问责免职”,谁应该被“刑事拘留”,究竟要以怎样的意志来做判断呢?

  当前的事故问责常常对官员是很“爱护”的,能警告的绝不免职,能“引咎辞职”的绝不撤职,能撤职的绝不移送司法;相反,对于没有职务的平民百姓,似乎更多的便是直接的“问罪”。想想华南虎事件中那些金蝉脱壳、被免职“问责”的官员和周老虎被司法审判的不同命运,能说这种忧虑是多余的吗?

  向偶然问必然,这是应有的姿态。那么,所谓必然,便是“在一个有条件的地区,何以仍然用烧煤炉子”?有网民爆料称,据说上面划拨80万元的暖气改装费用,没用到学校的暖气安装上;县上曾经给堆子梁镇划拨50万元的暖气改造专项资金,但被乡镇一级截留挪用……如果这些情况属实,比起校长、老师们,造成这种状况的人(肯定是有权的官),难道不是更直接的罪过吗?12月5日中国青年报报道,今年10月,中央财政下拨2008年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取暖费)补助资金20.6亿元,但相关经费目前还没有拨到定边县,而此时,定边县的气温却已经降至零下10摄氏度以下——这种经费超级缓慢的流通所付出的代价,难道只是一个间接的“领导责任”吗?

  作家陈四益先生曾考证说,即便在古代,怠慢误事、呼应不灵、避难就易等也是要被弹劾议处的,如果问责只止步于此,实在算不得制度创新。那么,怎样才能算制度进步?显然是建构于法律基础上明确的责任区分,不按照有没有官职来区分,不按照离事件中心的距离来区分,也不是单纯的依赖于行政权力的“处分决定”来区分,唯一的手段,便是在形成恶劣后果责任上的法律区分。行政问责是建立在行政权力基础上的,法律问罪是建立在司法公正基础上的,行政问责不能代替法律问罪;法律问罪也不能被行政问责所羁绊——行政问责与法律问罪,实在需要搞得再清楚一些。

  千万不能让老百姓有这样的感觉:被问责也是一种资格,没有资格只能被问罪。

  (辽宁 沙浪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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