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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交易失败 基民诉银行索赔被驳回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8日13:20  北京晚报

  本报讯(记者张蕾 通讯员刘妍)因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失败,损失近万元,呼女士以银行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为由将招行建国路支行告上法庭。记者上午获悉,该院日前一审判决驳回了呼女士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呼女士不服已递交上诉状。

  呼女士向法院起诉称,去年3月,她委托招行建国路支行申购了广发稳健和广发聚富两只基金。今年初,她准备将这两只股票型基金转换成货币型基金,以降低投资风险。4月1日她办理了基金转换业务。4月16日左右,她打电话至招商银行方得知因广发基金管理公司在4月1日上午发出《关于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暂停申购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称在4月1日、2日、3日,暂停该基金作为转入方的基金转换业务,因此上述转换没有成功。

  呼女士认为,招行作为其办理基金业务的代理人,负有告知该公告的义务却未告知,给其造成基金损失近万元。因此诉至法院,要求招行赔偿基金损失9700元。

  庭审中,招行的代理人表示,招行只是基金公司的代销机构,不是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且呼女士是自己通过网上银行操作的基金转化业务,对此损失招行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招行表示,其在今年4月2日17时50分曾向呼女士在客户资料中登记的移动电话号码发送了一条基金转换换出业务失败的信息。对此呼女士表示,因自己没有使用该手机,因此没有看到提示短信。

  法院经审理认为,及时发布基金信息的义务人为基金公司,而非基金公司代理机构的招商银行;且基金公司只能通过网络等公共媒体发布基金信息而无法做到通知到每一个基金购买人。呼女士不上网,亦不知通过其他方式获取基金信息,因此产生未及时获取基金信息的结果,责任不在招行。由于呼女士未使用在客户资料中登记的手机号码,导致其没有看到招行发送的转换失败的短信提醒,因此其起诉没有事实依据。据此,法院驳回了呼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J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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