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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团探讨分众是否侵权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9日02:20  红网

  红网12月9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龚柏威 实习生 代惠琼)继在公司网站发布《分众传媒侵权签名》帖子后,12月7日,原告方诚信搜索网代理律师胡勇平,与《法制周刊》一同召开了一场“法律沙龙”。举办方邀请了9名律师与法律专家,探讨分众是否侵犯业主物权的问题。各律师均表示无论最终结果胜诉与否,至少,这是一次基于道德基础上的公众诉讼,能唤起更多的人对物权的重视。

  胡勇平称,网友签名仍在继续,请大家登录www.chengxin110.com/zt/fenzhong/index.html,畅所欲言,和专家一起讨论。

   原告方是否有诉讼权利?

  “我认为原告方至少是基于道德层面上的诉讼。”律师李健说。据悉,在长沙包括分众传媒在内,有多家楼宇传播机构,概括起来主要是两种方式,一种是以分众为代表的传播机构,这类传播以广告的强迫、填充为主,没有任何资讯的传播,缺少服务性和公益性。第二种是以本土某传媒机构为代表的公司。李律师说在本土的传媒公司的电子相框中,能经常看到诸如“大眼睛妹妹儿童救助”的公益广告,且公布了政府最新的政策法规,在公益的基础上又提供了很多老百姓需要的资讯,“原告方在道德基础上起诉分众,至少不存在恶意诉讼的嫌疑”。

  至于原告方到底是否能代表业主状告分众?各律师认为,即便是分众征得了业主委员会的同意,而业主委员会又征得了99%业主的同意,但只要有一名业主认为分众侵占了其物权,其诉讼的权利也应当保留。

   诉讼理由是否成立?

  胡勇平律师对分众的起诉书中,主要有两点诉讼理由:分众的电子相框产生的噪音污染和光污染,干扰了其正常生活,侵害了生活安宁权,同时,在没有征得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在业主共有的区域内盈利,侵害了物权。

  到底生活安宁权有无遭受侵害?各律师表示,这需有国家制定的相关标准衡量,比如,在电梯口的分众电子相框,发出的声音分贝超过多少就构成干扰?电梯轿厢中辐射到底是什么强度构成光污染?“这些都必须参照国家规定的指标。”

  而物权的侵犯是否构成,有律师们也做了详细解读:目前长沙不少小区、大厦内都没有业主委员会,分众与物业公司签订协议,发布广告,物业倘若与业主签订的合同中,有允许其在公共区域内经营的条款,物业当然有这个权利。业主需认真阅读《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和《业主公约》两套合同。

  对于条款问题,胡勇平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说《物权法》起草人王轶认为,开发商在合同中经常写明保留用电梯、外墙、楼顶等做广告的权利,“这种约定绝对无效”,除非朝着更有利于业主的利益发展。

稿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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