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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逃费两次将限期禁通行

  本报讯(记者 周炜)明年1月1日起,我省新出台的《收费公路逃缴通行费稽查管理规定》正式实施。届时,遇到有两次以上逃费行为的车辆,工作人员即可在一定期限内拒绝其从管辖路段通行。

  六类行为涉嫌逃费

  以下6类车辆涉嫌逃费行为,公路收费单位应及时进行稽查:

  伪造或假冒军警、鲜活农产品运输等免费车辆、伪造或借用免费车辆牌证、伪造免费通行证卡、改变用途及车辆信息与免费政策或免费证件不符的逃费车辆;使用逃费工具(即插螺丝钉、安装液压磅、千斤顶、气囊或假轴、调换车头等)或采取其他隐蔽手段(即走S形、半倒车、压边通行、称台上急制动等),欲逃缴通行费的车辆;无通行卡或损坏、倒换、借用其他车辆通行卡的违规车辆,或所持通行卡信息内容不全、与车辆实际信息不符等有“换卡”嫌疑的车辆,或违反交通安全规定、途中调头返回入口站或入口临近站形成U形行驶的车辆;义务人在交费前,采取更换牵引汽车、甩挂,进行货物分合载等手段逃费的车;故意堵道、强行冲卡、殴打收费人员、破坏收费设施或者从事其他扰乱活动的人员;以及专业从事逃费的运输组织和制(售)假、倒换通行卡或牌证(免费凭证)的团伙,和曾有或涉嫌逃费的车辆。

  司机有权陈述申辩

  现场工作人员发现车辆有逃费行为时,应立即制止,并第一时间上报收费监控室;依据现场调查取证情况,上报监控机构或路政机构可要求协助查处;两名以上稽查人员查实后,当场向司机指出具体违规违纪行为,并告知稽查理由和依据,填写稽查处理意见书;听取司机陈述和申辩,并视其违规事实的情节轻重按规定处理;摄取并整理留存稽查车辆的逃税特征、现象、次数、金额等详细文档及音像资料;处理完毕,还应详细记录稽查车辆信息,及时、逐级报告收费稽查管理部门。

  情节严重移交公安

  对首次发现的逃费车辆,工作人员应予以警告;再次发现其有逃费行为,可在10日内拒绝其通行管辖的收费公路;逃费在三次及以上的车辆,每发现1次追增1个月拒绝其通行的期限。通过建立逃费车辆登记制度,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对之前已证明有逃费事实的在逃车辆,按规定追缴通行费。

  对出现上述各类不同的逃费行为,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当地交通执法机构或军交运输部门处理;对收费公路经营者造成损失,或对工作人员造成人身伤害的,行为人依法要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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